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秉承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需求的宗旨,坚持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原则,做到以投资计划指导项目概算,项目概算限定工程预算,投资控制保障合理决算,消除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理;发展规划处、资产处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全过程资金计划和支付的控制。
第五条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中的重要业务以及业务部门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立项审批阶段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应遵从有关规定,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论证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初步确定建设标准,并对总计划投资和投资效益分析等内容进行论证分析。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后,由基建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根据项目建议书阶段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充分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确定设计任务书,完善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避免投资估算内容的重复、缺项、漏项,编制质量和深度应达到国家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基建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由基建处根据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
项目的功能定位、使用单位应在立项时予以明确,方案深化阶段要进一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基建处在征求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在不突破前期论证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并形成送审稿。
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送审报批前应按学校规定送校内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基建处应根据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进一步进行优化调整,并办理报批手续。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条 基建处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相关指标不得突破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应经过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含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用款和工程尾款等)应符合学校资金使用计划、投资控制目标和审计、财务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须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基建处应组织对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避免出现重复、缺项、漏项等现象,专业工程、设备材料等暂估价应有明确依据和规则。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中标价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固定单价招标的项目,定标后投标单价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基建处应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及时调整施工图预算。基建处应根据规定组织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
经学校审核并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认可的施工图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基建处应比对招标清单内容与开工后施工图纸的差异,组织设计、监理和投资控制等参建单位对差异部分进行讨论,形成施工图纸交底资料、新增单价报批资料和增减项目造价汇总,与批复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第十五条 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基建处应与施工总承包方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分包单位与价格。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不得对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量随意变更。当必须变更设计或变更工程量时,应遵照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基建处应针对工程变更和其他风险因素(如工料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动态投资报告并制定应对措施方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复旦大学相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四章 竣工决算阶段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结算。特殊情况下,工程可以分阶段、分项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确保各方的合法利益。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应满足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或送审项目的相关要求和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审核竣工结算材料后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审计。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财务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工程余款并组织项目决算。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列入教育部计划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实施,原则上不做重大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应组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总用款计划、分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和分年度用款计划。计划应充分考虑报批流程、专业工程招标等情况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如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还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重新向教育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基建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复旦大学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复旦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学校以往关于投资控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大型修缮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秉承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需求的宗旨,坚持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原则,做到以投资计划控制项目设计概算,项目设计概算控制工程施工预算,投资控制保障合理决算,消除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
第四条 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会同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全过程资金计划和支付的控制。
第五条 审计处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中的重要业务以及业务部门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审计。
第二章 立项审批阶段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组织论证并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建设标准、总投资、投资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应根据项目建议书阶段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充分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确定设计任务书,完善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避免投资估算内容的重复、缺项、漏项,编制质量和深度应达到国家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投资估算等核心内容须经学校投资评审小组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学校应根据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估算。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送审报批前应按学校规定送校内相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进一步进行优化调整,并办理报批手续。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基建与规划处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相关指标不得突破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应委托专门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含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尾款等)应符合学校资金使用计划、投资控制目标和审计、财务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须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组织对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避免出现重复、缺项、漏项等现象,专业工程、设备材料等暂估价应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中标价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基建与规划处应组织设计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图与招标图不一致或招标清单内容与施工图不一致的,基建与规划处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投资控制等参建单位对差异部分进行讨论,形成施工图纸交底资料、新增单价报批资料和增减项目造价汇总,与批复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第十七条 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应与施工总承包方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分包单位与价格。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应遵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发包、招标方式根据项目资金额度控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签证、洽商、变更等根据项目资金额度控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竣工结算阶段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基建与规划处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结算。特殊情况下,工程可以分阶段、分项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竣工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确保各方的合法利益。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的有关规定,满足工程结算审核条件和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基建与规划处审核竣工结算材料后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审计。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工程余款,组织项目决算及报审。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列入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后,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实施,原则上不做重大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组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总用款计划、分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和分年度用款计划。计划应充分考虑报批流程、专业工程招标等情况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追加额度的审批方式根据学校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还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哈工大基建项目投资控制办法
基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因此在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求在项目建设中能更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控制需要每个有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的每个步骤都要认真做好。为保证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使“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投资决策阶段
1、由总师办负责、经济科、前期科配合,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建设期间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勘察、检测、设计、招投标、监理、水煤电气等的增容费及施工费用、办理建设许可证所发生的向市和区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等前期费用,动拆迁、七通一平、工程费用、(含土建、安装、装饰及室外总体等)竣工验收、审计、测绘等费用。
2、由总师办负责根据项目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学校领导的决策要求,编制可性研究报告。
3、由总师办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落实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及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设计阶段
1、由总师办负责,根据上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安费用,或包括设备及安装费用和室外工程费用等,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组织编制委托设计任务书,签订勘测、设计合同。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设计,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在不超限定投资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使用功能考虑的适当超前一些,但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并正确做出与设计图相符的设计概预算。
2、由各工程进入扩初设计阶段以后成立的工程科牵头的项目组(由主管工程处长、工程科科长、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人即现场甲方代表、项目设备专业工程师、项目造价经济师组成)负责,各科配合协助,认真进行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安装、使用功能、面积等)、工程概预算的审核,严格控制建设的规模、标准、投资。
3、由工程科负责,认真、及时做好工程材料、设备信息的收集,做好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等的咨询工作,以便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三、发包阶段
1、根据审核后的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以及建设项目的其他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办理施工招投标有关手续。
2、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投资情况(包括可允许投资多少建安费用、设备及安装费用、配套家具费用、室外工程费用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施工场地地上地下的实际状况、施工图出图情况、项目建设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书的要求)、评标的原则、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承包的范围、采取承包的方式、开竣工日期、材料设备的供应及价格的计取和结算办法、投标报价及计取方法、工程量的调整及结算办法、工程款的支付办法等情况,使招标文件尽量完善。
3、各有关科、该工程项目管理人、经济师配合,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起草、商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充分考虑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承发包人的工作范围、材料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等有关涉及投资的条款,使承包合同尽量完善。
四、施工阶段
1、由工程项目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在具体实施管理中,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工程师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熟悉合同文件,熟悉项目的允许投资和施工图预算,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严格审核现场签证,在把好工程质量关的同时,采取各种合理化的建议,减少工作环节,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2、严格控制有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
3、工程签证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规定。
4、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严格执行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五、竣工结算阶段
1、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的文件。结算时应严格按国家、建筑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以及该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
2、工程项目管理人配合审计部门熟悉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内容、条款,熟悉施工图纸,熟悉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单等涉及变更工程价款的资料,认真进行结算,做到既不漏项也不重复计算。
3、对施工单位交来的工程结算,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先进行初审,然后交预结算人员进行复审,最后根据学校关于工程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交审计处审定。
4、由总师办负责、经济科配合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阶段审计,审计结果,无论增减,需及时将审计报告送交经济科,以便对后续工程进行调整。
5、由经济科做好工程竣工项目的面积、造价等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进行工程项目的后评估,并作为以后相关建设项目的参考。
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投资控制,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建工程投资控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确保学校利益,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关系。
第三条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建工程投资控制的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投资控制(即投资负责人),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负有协调、分解、汇总和日常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对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投资进行控制和管理。财务处全过程参与协助实施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审计处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以监督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二章 立项阶段投资控制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与使用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对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功能适度超前、规模合理、标准适中,投资合理。
第六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和审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准确反映整个工程的投资状况。
第三章 设计阶段投资控制
第七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工程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核项目概算、预算;负责加强限额设计管理,在设计招标时,必须明确规模、标准、限额设计范围和限额值,并在设计过程中严格控制、执行,设计合同中应有专门条款对限额设计、设计失误进行约定。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配合基建管理处做好项目的投资控制,不得在工程设计和实施阶段提出使工程投资失控的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依据。超过限额设计控制指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向处务会专题报告。
第十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造价分析部分,并与限额设计指标和投资估算进行对比。
第十一条 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基建管理处负责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各专业设计、建筑规模和标准、概算进行会审;对限额设计执行情况把关,如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准的计划概算发生差异,要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定的方案、原则、建设标准和规模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初步设计确定的内容。确需改变,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等共同参加施工图内部审查,及时向设计单位指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并责成改进,尽可能避免施工时发生设计变更。
第四章 招标阶段投资控制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单位等共同审核工程量清单,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数量是否准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完整全面、措施项目清单是否全面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量清单的缺陷、误差。基建管理处负责联系审计处实施工程量清单审核。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根据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并联系审计处实施招标控制价审核,以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工程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办法应在招标文件准确描述,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 对于地基基础或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量清单子目,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说明。对相关工序的工程量可以通过招标确定单价,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工程结算办法,结算时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第五章 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设备材料的进度款、结算款,不得超额支付或无故延期支付。
第六章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前,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合同、工程量清单交底,就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重要条款、事项以及造价控制重点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费用和工期索赔应经基建管理处、审计处集体讨论确定。
第七章 工程竣工结算投资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接收施工方报送的结算资料,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联系审计处,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二十八条 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并保证结算数据的准确性,若结算审减率超过 10%,审计费全额由施工单位支付;若审减率不超过 10%,审计费由学校和施工单位各支付一半。
第三十条 办理结算后,基建管理处负责对项目投资控制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结算审计报告完成后,基建管理处负责将结算原始资料和电子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因此在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求在项目建设中能更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控制需要每个有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的每个步骤都要认真做好。为保证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使“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投资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一) 由综合科负责、总师室配合,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建设期间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勘察、检测、设计、招投标、监理、水煤电气等的增容费及施工费用、办理建设许可证所发生的向市和区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等前期费用,动拆迁、七通一平、工程费用、(含土建、安装、装饰及室外总体等)竣工验收、审计、测绘等费用。
(二) 由综合科负责根据项目使用单位的实习情况和学校领导的决策,编制可性研究报告。
(三) 由综合科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落实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条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一) 由总师室负责,根据上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安费用,或包括设备及安装费用和室外工程费用等,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组织编制委托设计任务书,签订勘测、设计合同。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设计,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在不超限定投资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使用功能考虑的适当超前一些,但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并正确做出与设计图相符的设计概预算。
(二) 由针对各工程进入扩初设计阶段成立的项目组负责,各科配合协助,认真进行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安装、使用功能、面积等)、工程概预算的审核,严格控制建设的规模、标准、投资。
(三) 由综合科负责,认真、及时做好工程材料、设备信息的收集,做好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等的咨询工作,以便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第三条 发包阶段的投资控制
(一) 由总师室负责,根据审核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以及建设项目的其他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办理施工招投标有关手续。
(二) 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投资情况(包括可允许投资多少建安费用、设备及安装费用、配套家具费用、室外工程费用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施工场地地上地下的实际状况、施工图出图情况、项目建设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书的要求)、评标的原则、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承包的范围、采取承包的方式、开竣工日期、材料设备的供应及价格的计取和结算办法、投标报价及计取方法、工程量的调整及结算办法、工程款的支付办法等情况,使招标文件尽量完善。
(三) 由总师室负责,各有关科、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配合,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起草、商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充分考虑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承发包人的工作范围、材料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等有关涉及投资的条款,使承包合同尽量完善。
第四条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一) 由项目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在具体实施管理中,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熟悉合同文件,熟悉项目的允许投资和施工图预算,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严格审核现场签证,在把好工程质量关的同时,采取各种合理化的建议,减少工作环节,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二) 严格控制有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
(三) 工程签证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规定。
(四) 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严格执行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第五条 竣工结算
(一) 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的文件。结算时应严格按国家、上海市、建筑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以及该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
(二) 工程管理人员配合审计单位熟悉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内容、条款,熟悉施工图纸,熟悉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单等涉及变更工程价款的资料,认真进行结算,做到既不漏项也不重复计算(包括定额子目中的工作内容)。
(三) 对施工单位交来的工程结算,由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先进行初审,然后交预决算人员进行复审,同时社会审价机构进行同步跟踪审计,最后根据学校关于工程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交审计处审定。
(四) 由总师室配合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阶段审计,审计结果,无论增减,需及时将审计报告送交综合科,以便对后续工程进行调整。
(五) 由综合科做好工程竣工项目结构、面积、造价等有关数据的统计,进行工程项目的后评估,并作为以后相关建设项目的参考。
第六条 大修项目的投资控制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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