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贵州职工福利升级版出台 明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条件(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2月9日,贵州省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了《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和使用,从范围、项目到标准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

重磅!贵州职工福利升级版出台 明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条件(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对职工群众关注的职工福利问题,贵州省总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在此前规定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实施细则》,对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进行了明确。

其中,职工活动支出包括职工教育培训支出、文体活动支出、宣传活动支出、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其他活动支出5个方面

一、职工教育培训支出

指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行业(系统)已制定有关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指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工会文体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品)标准:基层工会单独举办的,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县以上各级总工会(含县级总工会及省产业(行业)工会等,下同)举办的由各基层工会参与的大型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

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5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县以上各级总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

在基层工会所在的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三类以下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教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对因节假日、周末、晚上等组织和参与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会员可以给予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补助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已按规定领取劳务费的单位本职工作的人员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宣传活动支出

指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指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

《实施细则》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当月,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结合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此外,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需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五、其他活动支出

指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基层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含往返),往返按一天计算,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经费按当地培训费标准管理。

县以上各级总工会可用同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举办一线先进职工和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疗休养活动,其中一线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限于省内。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含往返),省外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经费按当地培训费标准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往返按一天计算。飞机、车船费用回原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活动,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此外,《实施细则》对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补贴标准。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单位职工会员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纳入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管理的在黔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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