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及流程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集团授权决策流程,加强集团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决策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条线、各子公司。各板块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管控模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流程分工及责任
本制度所称“审批权限”是指审批人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做出决定的权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并对其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流程发起人(申请人或提报人)
1、发起某项流程的人,对所发起事项资料或数据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负责,负直接责任。
2、发起人资格要求:
(1)流程发起人须是某项流程事项的具体经办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流程事项的提出者或处理者,是办理流程中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须对流程事项内容有全面的了解。
(2)所有需经董事长审批的流程,须由部门负责人发起。
(二)发起人所在部门的领导
发起人所在部门的领导,负责对发起人发起事项的真实性、流程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处理。发起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对流程事项的真实性、流程合规性负责,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人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人是指主管某项业务的专业对口单位(如财务、成本、营销、设计、工程、人力等专业条线对口单位)的责任人,是对发起人发起事项进行专业的审核,提出专业审核意见,履行专业审核职能,负责审核流程事项资料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申请依据的完整性,负专业监督指导责任。
(四)审批人
是指对某项授权流程事项进行批准决策的人,是对流程发起事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做出同意与否的判定,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四条 授权机构
集团企管中心负责各板块授权事项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组织相关单位起草各条线的授权体系,对授权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上会讨论、审核、报批及发布工作。
(二)负责、督导落实集团授权管理工作,检查授权执行效果。
(三)不定期对授权流程的合理性进行优化、修订。
第五条 授权类别和形式
(一)集团对各条线的授权统一通过《xxx条线审批授权表》的方式进行。
(二)授权不明确时,下级单位应当向上级授权单位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下级单位不得以授权权限不明而做任何擅自行动和决定。
(三)其他
1、报备:指审批人在对某项流程进行审批前,需先向上级线下汇报请示,同意后方可线上进行审批。
2、备案:指将经权责审批人审批后的资料文件向上级主管或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以备查考。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六条 流程发起要求
(一)流程发起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发起流程时,需将原因及主要依据表述清楚,要求逻辑清晰,简单明了。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核的流程,发起人应先进行线下沟通(线下沟通至少包含直接上级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达成一致后才能发起流程。
(二)流程资料上传与检查
经办人发起流程时,需要上传相关附件资料的,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跟踪督办
谁发起谁跟踪,发起人要及时跟踪流程审批情况,并跟踪、催办相关审(核)批人及时办理。经审批的流程由发起人跟踪落实。
第八条 审(核)批要求
(一)审(核)批意见
各环节审(核)批人必须明确发表意见,客观、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态度,提出专业意见,不能简单以“同意”取代审核意见,更不能出现类似“阅”、“知晓”、“好的”等无明确态度或判定的意见。
(二)禁止流程审批过程中讨论性协商
流程原则上只是完成审批过程,具体事务通常是在各种会议上已经完成讨论,流程审批人在审批时快速明确并签署意见,禁止在流程审批过程中作讨论性协商。
(三)流程搁置与打回
1、在流程审(核)批过程中,如发现发起人上传流程资料有误或有疑问,须立即与发起人进行沟通后明确意见,禁止未经沟通直接搁置流程或者强行将流程打回,更禁止没有仔细审阅流程就直接通过。
2、拒绝或退回流程事项的,必须详细写明理由,流程发起人在接收到退回指令后,应认真查阅退回理由,以便重新调整和更改流程。
第九条 流程办理时限
(一)原则上审(核)批人需将流转至个人的审(核)批节点当天流程当天处理完毕,特殊岗位与流程除外。
(二)流程发起在签批过程中另涉及其他业务,需制定方案、开展调查、核算成本的,办理时限可再增加2-3个工作日。
(三)审(核)批人对流程事项不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态度,让流程一直搁置,导致流程无法流转或办理而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推进的,追究该节点的审(核)批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界定
(一)流程发起人(申请人或提报人),是某项流程的直接责任人。如造成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二)发起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是该流程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如造成损失的,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人,是该流程事项的业务监管责任人。如造成损失的,承担业务监督指导责任。
(四)审批人,是该流程事项的决策人。如对决策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负监管失察责任。
第十一条 处罚方式及标准
(一)处罚方式
违反流程审批要求或不正确履行审核职责致使损失未得到发现或未得到有效控制的,视情节轻重及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
1、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罚。
2、经济处罚:审核人员因渎职、过失等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需承担损失金额的20-100%。其中:
(1)直接责任人员、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承担需承担损失金额的60%-80%;
(2)余下部分由其他审核或审批人员承担。
(二)具体处罚方式、金额,根据具体事项中各责任人的作为情况确定,一事一议。
第五条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集团人力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权单位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违反授权标准的单位或人员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各子集团公司负责人应全面督导授权及流程审核在下属子公司(项目)得到有效落实,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管中心负责制订并解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签批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各条线审批授权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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