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期,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通过对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的访谈发现,行业普遍认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有较为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基本覆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重要风险点,还兼顾了市场的灵活度。
谁是监管重点?
毫无疑问,商业银行是《办法》的监管重点。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第一,商业银行自营模式,即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独立提供的互联网贷款,如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互联网银行、网络小贷等;第二,联合贷款模式,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双方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照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其中商业银行的出资比例往往占大头;第三,助贷模式,即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助贷机构与银行通过商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由助贷机构提供获客、初筛等必要的贷前服务,由商业银行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发放百分之百的贷款资金。可见,商业银行在市场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贷款负有全部或最主要的责任。
因此,对于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的监管路径是“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合作机构”。通过建立报送机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需向监管部门提交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书面报告、年度评估报告、重大调整的书面报告等材料,便于监管部门全面评估与监测各类风险。
如何管控风险?
《办法》包括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个章节,对风险的描述与管控要求贯穿始终。《办法》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治理条线、业务条线、风控条线、内审条线等四个层面来管控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
治理条线层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以及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
业务条线层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贷前、贷中、贷后的业务全流程。此外,除了商业银行依靠自有系统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之外,针对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非银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合作开展的联合贷款和助贷等业务模式,《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对准入前评估、合作协议、信息披露、集中度管理、担保增信、清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风控条线层面,《办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商业银行应当独立有效地开展核心风控环节。此外,由于风控数据、风控模型、信息科技是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要素,因此,《办法》对风险数据来源、使用、保管、质量,风控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验证、优化、退出、记录,以及系统安全、客户端安全、数据安全进行了细致规定。
内审条线层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审查评价、督促改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效果。
在全球数字金融发展与开放合作的大背景之下,可以预计的是,《办法》发布之后,各类金融服务供应商将积极开展或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业务模式也将日新月异。因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还有赖于各类金融服务供应商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对风险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
作者赖丹妮、王硕系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研究人员
本文亦发表于《中国金融家杂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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