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提升企业治理能力,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22〕8号)等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分类分级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库并动态更新,对企业的分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一)分类。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22〕8号)规定要求,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均定为Ⅰ类企业。
(二)分级。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和《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分级评定细则(试行)》(见附件)规定要求,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现状定期进行诊断检查,综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进行逐项量化打分,根据打分情况从好到差判定“A、B、C、D”四个等级:
A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严格、安全生产状况优良,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可定为A级。
B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整体稳定可控,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可定为B级。
C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评定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可定为C级。
D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存在诸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评定得分在低于70分的,可定为D级。近三年内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
实行企业诊断定级报告制度,企业自我诊断后要及时将诊断报告、定级情况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应部门进行审查或抽查。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监管企业进行诊断和分级。
(三)动态调整企业等级。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执法、诊断检查、事故及举报投诉发现问题等,对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分级实施动态调整,视相关情形给予等级调整。
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短板和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双重预防体系未有效建立运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突出、多次予以处罚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给予降级或直接判定为低等级。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企业。对作降级处理的企业,一般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关注,关注期满重新定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表现突出,或被认定为双重预防体系标杆等建筑施工企业,予以等级提升。
二、严格差异化监管措施
按照低等级企业严于高等级企业的标准,差异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实行差异化监管执法。对A级企业和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指导服务为主,除例行检查等工作之外,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鼓励和支持施工企业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B级企业和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进行常态化监管,按计划实施常规检查,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C级企业和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降为D级。对D级企业和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实施差异化驻点监督。C、D级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分工派驻人员驻点监督,督促落实整治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A、B级企业可实行巡回、定期驻点监督。
(三)落实惩戒激励措施。持续强化“激励先进、惩戒后进”工作导向,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示范作用突出的企业加强正面激励,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在申请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推荐。对连续评级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企业,综合利用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行政处罚等工作措施,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基础信息库。各区市主管部门要完成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精准统计,建立基础信息库。
(二)开展诊断定级。2022年9月28日前,各单位要完成全面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和首次分级,并将本企业分级情况报送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建立“一企一档”电子台账并动态更新,实施清单化管理。9月30日前,各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分级情况台账(见附件)通过金宏网报市安监站(金宏网址: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联系电话:85062787)。
(三)严格分级监管。2022年12月底前,各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基础信息和分级台账,结合既有经验和措施,制定本辖区实施分级监管计划,完善落实分级监管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推行智能化管理。2023年6月底前,依托现有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建立行业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形成信息有效整合、资源共享共用的智能监管体系,对企业自查、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实施智能化动态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主管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教育。建筑施工企业要将分类分级监管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实施针对性培训。要加强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结果运用。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成果运用,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共性问题,查找问题原因,研究落实针对性分级监管措施,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严格监管执法。各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从严考核、严细排查,采取驻点监管、专项督导等形式,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诊断,有力有序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诊断或主管部门诊断不严格不规范,诊断不准不全,检查不深不透,结论不真不实,回避问题、掩盖隐患,影响分级监管实效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分级情况台账.docx
2.建筑施工企业分级评定细则(试行).xlsx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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