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力度,提升营商环境,鼓励、支持投资者到巧家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巧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印发之日起,通过招商引资落地且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巧家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巧家县的外来投资企业、二级以上分支机构或县内新办企业(不包括改制、合并和分立企业),同时适用于中央定点帮扶和东西部协作产业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市外投资商(含返乡创业)在巧家县辖区内投资建设的重点奖励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并在巧家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税收、统计关系均在巧家县范围内,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除采矿类、能源类、“两高”类、政府投资类、房地产类和到期后政府出资回购的项目外)
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 入驻我县的企业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从事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的,采用“招、拍、挂”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企业在使用土地期间,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若确需改变土地性质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另行审批。
第六条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种植连片用地1000亩以上、养殖设施用地100亩以上且签订协议5年及以上的,由政府承担项目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拆)迁补偿费用,由企业承担土地流转、租(征)用及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第一年土地流转费用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后的第二年由政府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后,按规定须先缴纳土地相关费用,企业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1年以上的,达到以下奖补条件,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奖补。企业未达到本政策奖补条件的,其项目用地按实际价取得。
(一)农业类深加工项目。企业自取得项目用地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建成投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且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按15万元/亩计算,对当年超出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按12万元/亩计算,对当年超出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按8万元/亩计算,对当年超出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2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确定项目用地价格。
(二)工业类深加工项目。企业自取得项目用地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建成投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且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按17万元/亩计算,对当年超出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按12万元/亩计算,对当年超出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3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项目用地价格按10万元/亩计算,对当年超出部分由政府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4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确定项目用地价格。
第三章 用电、用气、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
第八条 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按照云南省市场化交易政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九条 落地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管道燃气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地方同期供气价,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绿色食品、绿色能源等项目,政府积极协调供气部门给予企业优惠。
第十条 自建标准化厂房。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2亿元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对企业新建厂房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对新建厂房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租用标准化厂房。租用我县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后,主管部门按8元/平方米每月收取租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条件,向主管部门申请奖补:
(一)已纳统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前3年免租金,后2年减半收取租金。
(二)已纳统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4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前5年免租金,后5年减半收取租金。
第四章 用工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的招商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招用职工并参加巧家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就业扶贫车间,被认定为扶贫车间的企业,按就业扶贫车间发放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按照省级《目录》要求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合格证书后,按照省级《目录》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补贴。
第五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的鼓励类产业占到主营业务的60%以上,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为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六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产品生产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且按照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培育。对年度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投资加工制造业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补,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条件给予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企业实行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企业实行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企业实行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第一年、第二年全额奖励,第三年、第四年减半奖励。
第二十条 从事文化旅游项目综合开发并已纳统的企业,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300万元及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第1年和第2年奖励企业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奖励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5年后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益、社会效益和诚信度等综合评价再确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
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运输补贴。在我县加工生产家具、服装鞋帽、玩具、箱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已纳统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向我县运进生产原料或从我县运出成品产生的运费,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优势品牌。企业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云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市级每项2万元、省级每项5万元和国家级每项10万元的奖励。
(一)绿色食品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获证单位,每个证书奖励2万元(认证证书超过1个认证产品的,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增加奖励1万元)。认证有效期满后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8000元。
(二)有机产品认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获证单位,每个证书奖励4万元(认证证书超过1个认证产品的,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增加奖励2万元)。有效期满后保持认证的按相应证书取得认证奖励标准的30%兑现奖励资金。
(三)获得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七章 其它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代理招商扶持政策。执行《昭通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金融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吸纳巧家籍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达80%以上的新办企业用于本项目投资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2年。
第八章 营商环境服务政策
第二十五条 提高服务效率。县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凡县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与外来投资商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审批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实行“三员”代帮代办。属县级审批的项目,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全程监督、限时办结。属省、市审批的项目,按项目类别由责任部门对口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处级领导挂钩联系分管领域的招商引资在建项目,组织责任单位采取现场办公、会议座谈、电话问询等方式,靠前指挥、全面负责、一包到底,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过程和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土地、林地、规划、建设、环保、水保、安全、供电、通信等相关问题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解决。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制。鼓励来巧投资企业对我县行政审批部门营商服务质量和办事时效进行评价和举报。对企业举报事项核实后给予企业举报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所述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额,以县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评估小组认定为准。
第三十条 凡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有严重违法行为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企业,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取消当年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巧家县委办公室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巧办发〔2016〕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巧家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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