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员工教育经费的作用,确保员工教育经费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员工教育经费按员工全年工资总额的4%提取使用,列入成本开支。
第二章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四条 开支范围
1.外训费,指公司统一组织的员工学历教育培养费;员工岗位培训、安全技术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短训和业务进修培训费等。
2.课酬金,指聘请兼职教员的兼课酬金。
3.培训费用,指由本司及下属子公司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培训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和监考费,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
4.资格审定与鉴定费,指公司在职员工晋升工人技师、工人高级技师所需的评审费,工人技能等级鉴定费等。
5.公务资料费,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编印费等。
6.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员工教育培训用一般教学器具、实验仪器和图书等费用。
7.学员生活补助费,指各类学员在规定时间内的脱产培训或函授面授所享有的生活补助费。
8.员工教育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兑现奖。
9.其他必须由职教经费支付的零星开支。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员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
2.学员个人学习用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由学员自理。
3.举办员工教育所必须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列支。
4.属于公司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
第三章 员工教育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公司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经费,用于公司集中使用工作;员工外训费按员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
第八条 凡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公司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提出培训项目及经费预算,由人力资源部收集汇总,经公司员工教育委员会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列入公司培训计划与经费预算。计划外需增加的培训项目,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按公司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公司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费,以审核批准的经费预算为限额。但如果出现实际参加人数和培训时间少于原计划等现象,其费用要在原预算中做相应扣减。
第十条 办班管理费按××元/人/天拨付给承办单位(含办班所开支的一切杂费)。
第十一条 组织办班单位(部门)要根据培训班的实际情况,据实将需购置资料费列入培训班的预算,待预算批准后,凭发票报销。
第十二条 组织办班的子公司(部门)要根据聘请教师的实际情况,将教师授课费列入培训班预算,待预算批准后,据实支付。
第十三条 办班管理费、资料费、教师授课费待培训班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填写有关报表,并附上有关发放清单,经组织办班的负责人签字,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员工外训费可实行定额管理,单独发放,超支不补,节余不退。发放个人外训费流程:
(一)个人申请备案;
(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审查备案表;
(三)编制发放表
(四)通知财务职能部门单独发放。
第十五条 员工外训费计发金额原则按员工个人季度工资总额的3%,按季发放。
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员工外训费。
员工未满季度离职的,不享受季度员工外训费。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将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列入人力资源工作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各公司教育经费需建立使用计划和支出明细账,按计划掌握使用。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教育经费专项账目的管理,每年各公司教育、财务部门应向本公司员工教育委员会和公司员工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汇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对克扣、侵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视其情节和人事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补充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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