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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和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对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日常重要事项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校园建设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五条 基建专题会议由主管校领导召集,参会单位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和有关工作部门组成。基建专题会议定期召开,对基建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应贯彻环保、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校友的意见。
第九条 校园规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规定上报教育部,并根据教育部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依照有关规定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学校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五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社会审计等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有效的平台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规定》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教代会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社会审计等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类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重要合同需经审计处、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各类合同原则上应采用标准文本,如因特殊情况采用非标准文本的,需报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合同由校长授权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各类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项目需求,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校园规划和基建规划提出场址选择意见,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七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学校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及场址选择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批复。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批复。
第十九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根据需要上报教育部批复。
第二十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管理、使用、运行维护等部门提供功能需求和周边基础设施资料,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办理规划、建设、人防、消防、环保、园林、市政、供电、燃气等专项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图纸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一)组织校内相关专业部门审核设计图纸,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对重要项目、重要系统进行咨询。
(三)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强制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校园建设管理处通过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甲方代表管理制度。甲方代表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委派,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甲方代表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甲方代表、各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常临施工现场,参加监理例会,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功能和造价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七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期实现目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造价控制制度。施工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经济、合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设计变更及洽商。
(一)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不完善,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须经校园建设管理处或基建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手续,变更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认。
(二)工程量现场签证管理。工程量的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四方共同签认。
第三十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监督参建各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创建环境友好型工地。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达到竣工条件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接受北京市住建委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至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五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任务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五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建设项目概算和进度计划提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商财务处并经学校批准后,列入教育部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依据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资金支付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由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共同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
第三十九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在对监理单位审核的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第四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会同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教代会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重点监督、加强防范、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作廉洁、阳光运行。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竣工结算。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贷款、捐赠资金、合作开发资金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项目论证、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的规定。第六条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总务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基建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政策法规办公室、校园建设规划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房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总务长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采购与招标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审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基本建设工作和处理基建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等。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含建议计划、年初计划、调整计划等)。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由基建管理处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报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教育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前需明确使用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是: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向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和论证依据(项目应符合校园建设规划且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评估论证,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立项。因为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教育部审批。根据学校决策会议审批立项的意见,需报教育部备案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填报备案表,报教育部备案;需报教育部审批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决策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须符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的要求。
第九条 需要审批的项目,根据教育部对项目的批复,由基建管理处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等,以批复的投资估算为投资控制依据,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完成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决策会审定。按教育部的要求报批。
第十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施工、绿化等各类报建手续。学校每年为拟开工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基建管理处处长负直接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行政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管理处是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学校针对每个项目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或工作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担任项目指挥长或组长,负责项目建设总协调,使用单位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参与建设过程。
第十三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工程招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学校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需委托咨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的,按有关法规和学校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拟定实施计划,使用单位按照实施计划在方案设计阶段明确使用需求,并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对项目勘察设计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勘察设计应依据勘察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等,确保建筑功能满足使用单位要求、设计深度满足工程实施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并满足投资控制要求。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工程招标前的施工图审查,以控制工程投资和工程变更。
第十八条 未超预算投资基建项目,单项变更超过 200万元(含)的,需提请学校决策;单项变更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处根据相关流程处理。超预算投资基建项目调整需提请学校决策。超预算总投资 10%(含)以上的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若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在已确定的功能需求上提出新的需求引起的重大变更,基建管理处在教育部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在不影响重要施工时间节点及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使用单位的需求。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审核、签订。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批制度。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基建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基建管理处对工程监理行为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基建管理处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基建管理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组织学校财务、消防、房产、国资、网信办等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工程使用功能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管理处组织实施工程保修期间的维修及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施改扩建工程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结构。涉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及设计,没有完整的施工图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财务处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款管理与支付,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总额不得大于工程合同金额的 80%。确保资金安全及工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款申报必须经基建管理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会签;
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款申报必须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款申报必须加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大科研平台由学校承担建设经费;院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建设项目,由院系承担建设工程总投资 2/3 的经费,其余 1/3 经费由学校承担。院系到位资金须达到应出资部分的 1/2 时方可申请立项;开工前,院系到位资金须达到应出资部分的 3/4,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剩余部分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到位。不能按时到位的可向学校申请借款,按当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或协调院系内部经费支付。建设项目获得的国拨资金(包括从教育部获得的基建经费、“双一流”建设配套资金、中央改善办学条件经费等)、地方政府资金等均为学校承担的建设经费,不计入院系自筹经费;院系专项申报获得的国家、地方政府专项拨款及社会捐赠等经费支持,计入院系自筹经费。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的两个月内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必备依据。
第三十二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提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申请,基建管理处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退还手续。保修期间,若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基建管理处另行组织实施,发生的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 3 个月内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基建管理处配合。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后,由财务处报教育部审核。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审查核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学校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由基建处向房管处移交实物资
产,并由财务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核定新增资产价值。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对基建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监察处和审计处分别履行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职责,防范廉政风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基建项目实行阳光工程。基建管理处负责做好基建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在单位网页上公开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并在单位网页及施工现场公开基建管理举报电话及书面举报途径,接受校内外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建管理实行廉政承诺制。廉政承诺人包括基建管理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
第四十条 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基建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基建管理各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基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2020〕1 号)同时废止。
南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程序,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产权土地上建设、并经教育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单体立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以及审批重大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事宜;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等事宜。
第六条 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是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的议事机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研究、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审议基建项目的选址、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及配套设施,组织开展校园建设规划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是学校工程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的编制与落实,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审议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审议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按照权限审议和确定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建规划处为学校基建项目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二)编制、落实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基建项目前期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投资估算、委托设计、方案评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备案、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签订基建项目各类相关合同、实施工程现场管理、工程结算和基建档案管理等;
(五)组织基建项目的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
(六)防雷验收、环保验收、节能验收等各类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和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
(七)配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完成基建项目的各类招标工作,配合财务处完成工程款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及学校交予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蓝图,必须严格遵守,基建项目必须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必须通过原制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经天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校园建设应深入贯彻节能减排、勤俭办学的思想,校园建筑应朴素大方、适用耐用,力戒奢华,提倡节俭;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效率;注重校园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建设绿色、生态、优美的校园。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每五年修订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年度投资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动议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专项小组应向校园规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主要包括建筑面积、分配方案、用房功能与技术需求等内容,审议通过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基建规划处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下一年拟建的单体项目,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的要求,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在获得教育部立项批复文件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由基建规划处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由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待资金落实后,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八条 基建规划处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的各项申报和审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经天津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开工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坚决禁止开工。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在多方案选择和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设计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建筑面积、功能布局等重要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扩初)应征求使用单位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初步设计概算由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基建规划处应将基建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有效控制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在设计阶段推行限额设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基建规划处应依据国家造价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规范基建项目的变更、洽商、签证管理。对于因施工图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消防、人防、环保、规划等)在督察、检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指导和整改意见、不可抗力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引起的以及纠正设计缺陷、错误提出的各类变更、洽商、签证统称为技术类变更。基建规划处按照要求组织技术类变更,其中单项工程中单项变更估算费用增加超过 30万元的需报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备案,超过 100万元的需向党委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基建项目的各种非技术类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除技术类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洽商、签证统称为非技术类变更,非技术类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九)单项工程中单项变更估算费用增加 30万元(含 30万元)及以下的,由基建规划处研究确定;
(十)单项工程中单项变更估算费用增加 30—100万元(含
100万元)的,经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单项工程中单项变更估算费用增加 1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采购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虽满足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但采取的招标方式与教育部可研批复不一致的,要及时向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咨询服务等各类经济合同。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制定以招标文件、补遗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违背主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甲方代表应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工程项目负责,每个工程项目应配置各专业工程管理人员和预算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管理与协调,对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安排各阶段工期,不能随意挤占、缩短设计、施工工期。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基建项目工程监理制度。根据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对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要严加控制,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投资为由要求施工现场降低安全保障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发现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责成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监督落实。减少甚至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对因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抢修项目,应当按照基建规划处应急抢修预案相关程序执行,并在紧急抢修行为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和认质认价制度,要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任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质量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标准,除勒令全部拆除更换外,还应在结算时对其进行相应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执行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验收制度,各项验收记录经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基建规划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按照天津市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竣工验收全过程予以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规划处应在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及时向房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实体移交),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七条 基建规划处负责基建项目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基建项目在质保范围和质保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规划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
第三十八条 规范工程档案管理,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并于项目开工前向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的要求,整理
工程档案,同时还应准确、真实地留存其他相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七章 造价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工程建设各环节造价控制,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管理审计工作,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
第四十条 基建规划处应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或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 10%的,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 20%的进行重新备案。涉及追加预算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以及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分离,基建规划处负责基本建设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参建单位对学校有捐赠意向或行为的,应按照 “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与相关部门签订捐赠协议,不得以减免工程款的形式体现捐赠。
第四十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财务处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由审计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上报教育部审批,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章 监督、保障与追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问责机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建设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执行《中共南开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内各参建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十七条 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的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九条 加强民主监督。学校基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公示;监察部门要公布基建工作举报受理方式,自觉接受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南党发〔2017〕67 号)同时废止。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沪交基管[2014] 16号
根据学校的整体建设规划和具体要求,基建处根据本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及外场配套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各项管理,实现对各建设项目建设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建设。
第一条 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针对各个建设项目,在建设前期、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进行前期策划、系统计划、实施控制、组织协调和信息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条 项目管理依据
(一)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的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三)学校与建设工程方面有关的决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四)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
(五) 与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承包方等参建单位方签定的工程合同或协议。
(六)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目标
(一)工程质量控制目标: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使基本建设各项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合格验收标准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下规定的各项奖项及要求,满足各单位使用功能,达到学校确认的建筑观感效果。
(二)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在学校制定的各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工期进行进度控制。
(三)工程投资控制目标:控制建设成本,追求投资效益,力争在项目批准的投资额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建设。
(四)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督促、管理承建商达到文明工地标准,定期进行各项安全措施检查,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降低风险,安全文明高效得进行施工建设。
(五)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为各院系用户服务,积极配合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组织构成
基建处根据项目规模和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各工程管理负责人及各类配套、专业项目工程师。工程管理负责人在项目建设的前期、施工及后期三个阶段,运用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实施合同、质量、工期、费用、资源和信息等项管理,同时进行与政府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各项目用户单位的联系协调,以及与基建处内各部门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职责
(一)全面履行该项目工程所有合同规定内赋予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学校及基建处制定的各项规章要求,高效优质完成建设项目建设。
(二)制定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方针和基本工作流程,按项目管理计划书实施管理。
(三)组建项目管理组,确定专业项目工程师的任务和职能分工,并对其工作进行协调和督促。
(四)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
(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组织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设计交底及施工节点交底会,控制项目建设过程重要节点的工期,确保工程合同工期的实现。
(六)协同计划投资科组织造价咨询公司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概算和预算审核,编制项目经济分析表,合理安排费用资源配置;协同计划投资科控制工程总投资,组织制订合理的投资控制计划;配合工程预算及决算的复审工作。
(七)协助计划投资科与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各项招标工作,收集整理并提供招投标所需的资料。
(八)要求并审核施工总包单位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分项工程补充施工方案,以及分包工程施工方案。
(九)初步审核经监理单位核准上报的各项工程费用支付申请以及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的申请,并将审核结果报工程管理科负责人。
(十)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社会各配套部门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签署并上报本项目的各类工程协调会议纪要。
(十一)及时对工程计划的审批、设计施工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事故处理、合同审议、工程索赔、施工方案等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事宜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工程科及基建处处领导。
(十二)定期向工程科做动态报告,定期向基建处报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组织编写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十三)对施工方提出的图面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及处理方法。重大图面问题,会同总师办技术管理人员明确处理意见。
(十四)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认真检查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款执行情况;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国家建筑安装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以及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
(十五)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抓好工程进度、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十六)经常性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和年度、月度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十七)明确必须进行技术测试的内容,检查必检材料的检测报告中数据的准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
(十八)组织工程缺陷问题专项会议,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对于重要的工程变更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九)组织由工程建设各方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管理各阶段主要工作
(一)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排出该项工程建设关键线路、节点的工作时间,负责提出关键节点控制措施的建议,并报送工程科。
(二)项目报建工作完成后,负责办理立项阶段市政配套征询,其结果备案档案。
(三)工程管理负责人在设计方案优化、审批和扩初设计审批完成后,负责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土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绿化、劳动保护、人防、抗震等有关部门的申报、审批手续,其结果备案档案。
(四)按开工条件要求,由工程管理负责人(或配套组)在工程开工前负责联系后勤保障部门办妥施工场地、临水、临电、规划红线、水准点等手续。
(五)工程管理负责人配合专业项目工程师认真进行方案、扩初、施工三阶段的审图工作,熟悉专业图纸,熟记各楼层使用功能。
(六)工程管理负责人在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基础灰线测放工作后,负责联系与规划部门做好灰线验收,其结果备案归档。
(七)工程管理负责人(对老校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负责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监测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监测,申请地下管线保护,办理“绿卡”, 其结果备案归档。
(八)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及社会配套单位的关系,有关情况报工程科。
(九)负责做好本工程项目其他有关前期管理工作,其结果报工程科。
(十)工程管理负责人在工程施工期间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编制,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目标和各阶段分解目标,落实具体的质量管理措施并报送工程科审定。
(十一)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管理负责人按国家或上海市规定负责施工图委托审核手续的办理,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总师办、工程科和设计单位。
(十二)配合总师办技术人员审查施工图的出图深度、广度(在合同中应注明相应要求,如水、电、风、电梯、幕墙、弱电、装饰等要求的深度)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十三)监理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办理监理登记证、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质监、安监报批手续等,并将其结果及时报工程科。
(十四)在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的技术交底,报总师办审查签发交底会会议纪要,其结果应报工程科。(涉及工程费用、质量、工期或使用功能,在签发前应事先报工程科、计划投资科、处领导确认)
(十五)工程管理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协调,为各独立施工单位按时进场施工提供现场条件,随时将有关情况报工程科,并请配套负责人予以确认。
(十六)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工程科。
(十七)工程施工期间,工程管理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定期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工程科;一旦发生事故,应检查、督促并参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事后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工程科、基建处。
(十八)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设计修改文件的初步审查,并将结果报工程科和总师办。(涉及费用、质量、工期、功能的变更,应报基建处批准)
(十九)工程管理负责人会同投资控制办公室及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工程项目中未计价材料的标准或档次,并将意见报工程科及有关部门审定。
(二十)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审查工程、设备、设计、材料等改变所引起的施工单的签证工作,并将结果报工程科。(涉及费用、质量、工期、功能的改变,应报处领导批准)
(二十一)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质保体系以及达到相应目标的对策措施,有关情况应报工程科备案。
(二十二)工程管理负责人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场处理。对一时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作出明显的标识,责成监理督促施工方整改。
(二十三)严格把握工程验收标准,尤其是隐蔽工程和装饰工程;重视使用功能,把握建筑效果,切忌草率马虎。
(二十四)设工程质量监督岗,不定期的对各个工地进行质量检查。既要发挥监理作用,又不依赖监理。发挥监理作用的同时,不能放弃对他们的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理单位的各项工作记录,并适时做出评价。
(二十五)在项目施工完成桩基、结构、装饰等关键节点时,组织工程科及相关部门进行中期大检查。
(二十六)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流;对好的与不好的施工质量典型案例,均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加强监督。
(二十七)专业项目工程师负责督促设备监理对甲供材料、设备的质量预查,其结果应报工程科备案;同时督促、检查建设监理单位按标准或要求组织验收,有关情况报工程科备案。
(二十八)监理单位进场后,工程管理负责人及专业项目工程师负责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报工程科审批。
(二十九)施工实施期间,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按审批同意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一旦发现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工程科及时报告。
(三十)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工程管理负责人会同技术人员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在查明事故原因与责任后应及时报工程科和基建处。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其结果报工程科及基建处备案。
(三十一)各工程结构施工时宜选择合适的天气,并抓紧时间快速封顶,尽量避开雨季。
(三十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合同中应有对质量的奖罚条款。
(三十三)各专业项目工程师严格审核设计修改和技术核定单,凡同意修改的均应由设计单位重新出图,并废除原图,按新图施工。
(三十四)各单位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真实有效地反映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并作为竣工资料归档。
(三十五)监督监理方严格执行对进口材料、半成品、成品或设备的质量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必须调换;按规定需要做试验的材料,应随机抽样送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一旦检验不合格,应立即向供应方索赔,并调换。
(三十六)工程管理负责人及专业项目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如发现监理、承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或施工队工人技术业务水平低劣、管理混乱、长期忽视施工质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应据实向工程科及基建处汇报,可提请基建处撤换不合格的监理、承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或施工队。
(三十七)负责做好本工程项目其他有关质量管理的工作,有关情况应报工程科备案。
(三十八)分项工程建设按照总承包合同对总工期要求,由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进度计划的制定,组织、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进度计划实施,并于每周结束时以书面形式向工程科通报计划进度实施情况。
(三十九)工程管理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初始阶段负责制定项目总进度轮廓计划,确定控制节点,提出控制计划目标,并报工程科备案。
(四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工程管理负责人要确定通知承建方:在各甲供材料需要施工日期之日前14天提出材料、设备进场的书面申请,并由工程管理负责人报工程科。
(四十一)及时反馈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因素,包括学校和基建处决策调整、使用单位功能变化、专业分包、甲供材料招投标和配套工作迟缓等原因。
(四十二)工程施工期间,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各施工单位、市政配套单位和甲供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进退场时间与相应施工周期协调,合理安排交叉施工顺序,有关情况应备案。
(四十三)工程管理负责人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动态管理,一旦出现进度脱期趋势,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向工程科及基建处报告,确保总工期如期完成。
(四十四)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做好实际工期的详细记录,负责工期修改资料的收集与保存,定期向工程科提供工程项目的进度分析报表。若发生施工工期延误,负责工期索赔报告的审核,并报基建处审定。
(四十五)工程科配合投资科组织造价咨询单位认真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否有漏项、缺项或虚报项目,工程量是否正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或市场价格、套用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费率是否合适。以批准同意的概算为投资控制目标,没有处领导同意不得修改建设标准和调整投资规模。
(四十六)在合同谈判阶段时逐条审核合同条款,从施工和现场管理角度出发,尽量不在合同中留下需增加费用的条款和不可预计费用的条款。如设计合同中所有设计工作和设计广度、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的节点详图,所有的用料都必须注明规格、品种、性能、颜色、式样等、设计的广度应包括基础结构、装饰、水、电、风、气、通信、消防、室外总体的绿化、上下水管道、道路等。
(四十七)严格执行付款程序,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前提下方能依据合同付款。
(四十八)严格控制设计修改和变更施工方法,一旦涉及费用的应慎之又慎,应经反复论证,落实资金后方可修改。
(四十九)严格索赔管理。一方面加强计划管理,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各承包商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施工场地,及时支付应支付的相关款项,避免造成索赔条件;另一方面严格审核相应的索赔报告,必须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应拒绝索赔或提出相应的反索赔。
(五十)监督协调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认真收集工程造价资料,及时做好各阶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十一)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安全、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落实各施工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施工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
(五十二)领导和组织各单位定期安全检查,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1)经常检查安全、防护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季节性检查、灾害性天气前检查、节日期间检查。
3)专业检查。
4)组织监理、施工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五十三)督促施工方落实施工组织文件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监理单位监督项目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五十四)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不仅要创造安全、整洁、文明、卫生的施工现场环境,保证施工合理、有序进行,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效率。
(五十五)认真审查施工平面图规划设计、布置和管理的合理性、科学性,要求施工方节约施工用地,减少多次搬运,保证施工安全。
(五十六)要求施工各单位尽量减少现场临时设施,主、辅机尽可能一机多能,周转使用,合理确定进退场时间。
(五十七)工程施工完成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有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协同配套人员办理项目竣工备案,并将结果报工程科。
(五十八)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审核归档工作,并将结果报工程科和档案室。
(五十九)单位工程备案验收以前,由配套人员负责规划、消防、通讯、环保、环卫、交通、绿化、人防、电梯、档案、气象、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配套专业部门、职能专业部门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同时与资产处签订移交手续并将结果报工程科。
(六十)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设备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报工程科。
(六十一)负责做好本工程项目其他有关后期管理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工程科。
第七条 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二)单项工程停工、复工管理流程
停工:
复工: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上海交通大学学院(部处)自筹资金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内正常的建设工作秩序,维护广大教职工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及生活,更好地保护好学校所属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所属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学院(部处)需要自筹资金装修或修理的项目立项规定: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须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四条 经立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上海交通大学装修项目申报表》,连同预算书报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审核,如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学校的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由学院(部处)自行通过各类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条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项目负责人需携带审核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装修项目申报表》、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需建设部或上海市建交委颁发的)、预算书及图纸、拟定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基建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安全施工铭牌。
第六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部处)是申报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廉政协议,有责任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基建处有权监督施工的整个过程。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如有影响周围单位的项目负责单位与责任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征得同意后,责成施工单位按规定的区域予以施工;施工铭牌必须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如有施工噪音的工作需避开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时间;涉及绿化、交通、垃圾处理等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竣工验收管理:工程完工后,由学院(部处)组织各相关部门予以验收,验收的相关程序按学校制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合格通过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处交还施工许可证及施工铭牌。
第十条 项目的报修规定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则按学校制定的建设项目保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由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我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再勘察设计、后施工交付。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的政策法规,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统一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参与上海交通大学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总投资200万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项目以及列入学校基建、大修计划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非基建、大修计划内项目,由学院、部处和二级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的自主修建项目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校区基本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
第五条 校园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校园建设项目申请的受理、论证、听证、审核、公示等工作,并向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提供参考或建议。校园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指导、组织管理及合同审核;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和外场配套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及竣工验收及交付(实体与资料)等各项管理;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负责做好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财务计划处负责严格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总量的调控与用房功能需求的审核;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签订予以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举报。
第七条 学院、部处等二级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的主体,应切实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工程项目需求,并积极参与涉及本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立项
第八条 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应当满足需求合理、选址可行、资金落实等基本要求。项目一般应符合所处校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规划外项目若确有必要,在获得教育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申请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由使用单位发起申请,校园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事业规划和总体规划,结合申请单位用房或设施现状和需求以及校园综合保障等实际情况,论证、审核、审议项目建设需求的必要性。
第十条 建设计划经学校决策后,基建处应在项目实施初始阶段制定出工程项目整个轮廓的总体进度计划,确定出控制节点并提出控制计划目标,确保在学校制定的各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按照任务计划,由基建处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具体项目要求编制绿化、环评、交评等专项评估,内容应达到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质量和深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基建处代表学校做好与教育部及上海市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绿化、社保、人防、抗震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完成各类前期报批手续,推进项目通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审批。
第四章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与概预算
第十三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基建处负责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场地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方案。勘察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应当与项目功能相符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四条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过程中,基建处应积极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设计方案讨论,确保方案合理可行。方案编制完成后,基建处按上海市相关规定,将初步设计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将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送专业的审图公司审查。
第十五条 根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基建处协同组织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经济分析表等,组织制定投资控制计划、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配置,并配合做好工程预算及决算的复审工作。
第十六条 在勘察设计与概预算阶段,审计处应同步组织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查。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完成后,基建处提出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招标申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制定招标计划、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管理办法,负责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基建处负责招标文件的技术性审核,包括付款和结算质量、工期和进度,技术参数、技术要求,以及评标办法等各项条款。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负责招标文件的程序性审核,包括评标办法是否完备合规,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招标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步骤,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有效,甲、乙双方的义务与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报价是否合理等内容。
第六章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投资总额以及相关合同条款,基建处全面组织项目实施推进,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工期、质量等内容的管理,合理论证设计变更,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严格控制项目总造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资咨询单位及各种设备厂家,通过技术交底会、工程例会和各类专题会的形式,严格管理并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调整,并通过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程序对必要的调整予以确认,审计处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文明工地的标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代表学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项目文明、安全、高效的施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经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处、审计处审定复核确认后,由财务处审核支付。
第七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照上海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确认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处代表学校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基建部门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交付方,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接收方,会同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网络中心及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交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要与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基建文件材料必须反映项目管理和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基建档案资料分为城建档案馆要求的资料和申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要与基建档案验收同步进行,两者全部归档完毕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
第八章 廉政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我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细则,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主动接受学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14日校党委常委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授权基建处、招投标办公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明确主体职责,完善服务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修建项目”是指总投资 200万元以下(不含 200万元),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由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在校园内实施的未纳入学校基建、大修计划及校园外场专项的建设项目,包括各建筑物及其外场设施工程的改造(建)、修缮、装修(饰)等。
第三条 自主修建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含装修及改建) 和外场工程等类型。
第四条 自主修建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对于新建或大修后三年内的楼宇,原则上不得进行自主修建。对于尚未竣工、由基建处管理的新建或大修楼宇,如使用与管理单位须进行自主修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受理与审核立项申请。
(二)室内装修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实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立面、结构、消防、供电系统等涉及建筑使用安全的内容。
(三)外场工程原则上不能占用现有绿化,对于损坏的绿化必须按照原样恢复。涉及到绿化移植、地面开挖、管线调整的项目必须向后勤保障中心申请调阅地下管线图纸,涉及到管线调整的必须会同后勤保障中心进行技术论证。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建设部门是自主修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须指派本部门专门人员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具体须负责自主修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委托工作;负责对具体施工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自主修建项目安全管理,施工区域内的治安、防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
第六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基建处、校园管理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保卫处、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审计处、财务计划处等是自主修建项目的管理主体,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自主修建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自主修建项目的建设,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施工。
第七条 根据项目总投资(工程费用)金额的不同,对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的管理方式。
总投资 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由建设部门按内部管理程序审批,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备案。
总投资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具体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并由基建处转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备案。
第八条 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对校内自主修建项目推行“工程监理”管理机制。
总投资 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鼓励建设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工程监理。100万元以上的自主修建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委托工程监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请
建设部门对自主修建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按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立项审批与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审批与备案
总投资 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由建设部门按内部管理程序进行项目审批,建设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后一周内(施工前)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备案。
总投资在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自主修建项目,由建设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基建处负责具体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并由基建处负责转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备案。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受理建筑工程项目(含装修及改建)的立项备案;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外场工程项目的立项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建设部门或学校的立项批准文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预算明细等。
立项备案受理审核: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存在改变房屋现有使用性质、结构、外立面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环境等情况,需要学校慎重决策的,建设部门须上报校园建设委员会(由基建处受理)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确定
立项审批、备案完成后,建设部门根据《上海交通大学非公开招标工程项目预选采购实施办法》或者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参建单位。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建设部门按照学校拟定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与参建单位签 订相关合同,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同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及廉洁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
项目开工之前,建设部门需办理校内施工许可证,基建处负责受理、审核并发放施工许可证。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部门需提交项目立项文件(含立项审批与备案)、详细工程建设方案(含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及相关合同等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
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后组织现场施工,建设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施工过程管理;具有物业管理单位的楼宇,建设部门须要求施工单位向物业管理方办理进驻施工等手续。
监理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监管、协调施工进度,做好过程资料审核和收集;配合建设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对于未按监理合同认真执行监理职责的单位,校方将予以清退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接校内的工程监理业务。
学校基建处对各类自主修建项目负有安全质量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绿化与建筑垃圾管理
项目涉及绿化移植与恢复的相关费用由建设部门承担。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部门负责清运。
第十六条 水电建设及用水用电管理
建设部门须督促参建单位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水电管理暂行条例》《上海交通大学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安全、节约用电用水。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与备案
项目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出具竣工完成报告,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监理单位须对竣工验收报告会签。
(一)建设部门审批项目,由建设部门自行竣工验收。
(二)学校审批项目,由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相关审批和施工许可证签发单位参加。
(三)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由建设部门会同监理方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若验收不通过,建设部门应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竣工验收。
(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建筑工程(含装修及改建)应及时向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外场工程向校园管理办公室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包括立项审批(备案)与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消防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凭自主修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 以及竣工验收材料及时上报审计处审计。
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计划金额 30%;对因确有必要结算金额超过立项金额 30%—50%的,建设部门须对照预算明细,详细列出超支项,逐条分析超支的必要性以及原因;超过 立项金额 50%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追究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取消该部门一年内自主修建项目的立项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项目竣工后,建设部门应凭施工许可证、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等及时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一)工程价款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金额进行支付。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二)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需提供发票、工程合同、结算清单、施工许可证等。总投资 100万以上(含 100万元)的工程,支付工程款时需附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意见。
(三)总投资 5万元以上(含 5万元)的工程项目,须出具竣工审计报告方可进行工程款的结算;5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出具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四)工程项目中所含的设备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五)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预留,待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再进行清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由使用或建设方验收审定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自主修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通知立即停止施工:
(一)擅自变更自主修建项目建设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出现重大资金使用异常情况,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
(四)校内施工存在严重的不文明现象,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和交通运行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校规以及与政府规定相悖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校园建设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校园规划的管理。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务会议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建设项目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实施”的原则。对涉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过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论证,并报请校务会议决策。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也是各级政府相关主管机构的对口工作部门。基建处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协助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园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参与编制学校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与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二)根据学校决议,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配套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论证及优化工作,实施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手续。
(五)按学校规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签订和管理学校授权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经济合同。
(七)负责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项目竣工后的结算工作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八)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宣传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涉及基本建设管理的其他部门职责如下:
(一)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相关的决策咨询工作,包括组织委员对学校各类规划、专项设计以及重要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等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等。
(二)学校办公室主要承担相关的综合协调与公文处理工作,包括与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协调,协助办理相关的请示、报告、函件等公文。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主要承担相关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包括做好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与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对接。
(四)政策法规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相关的政策与法律咨询工作,包括对建设项目各类合同、协议的修改、审核、监督和备案工作,负责与聘请的法律顾问联络、沟通,协助基建处对相关事务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监察处主要承担相关的行政监督与监察工作,依法依规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专项监察工作,包括对相关的重点部门、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监察,加强对基本建设的重大决策行为和各类经济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全程参与和监督指导相关工作。
(六)审计处主要承担相关的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财务处主要承担资金筹措及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工程预决算管理和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管理,做好建设资金筹措、监控、国库支付、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主要承担相关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做好各类设备等资产的出入库和销户,协助完成竣工建设项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接收、入库、立账工作。
(九)后勤保障处主要承担相关的房产、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房产、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接收、入库、立账工作;负责单项工程建设中水、电、气、绿化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增容、拆迁、输送、接口和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竣工验收项目的物业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
(十)保卫处主要承担工程移交后的消防管理工作;负责校内施工临舍的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单项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
(十一)档案馆主要承担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基建处做好各类日常行政档案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入馆立卷、归档、保存。
(十二)使用单位主要承担相关的建筑设计功能咨询、建议、确认工作,包括如实反映用房需求,合理规划房间使用功能和结构布局,主动参与设计沟通,按时反馈确认设计方案,参与建设过程监管等。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与报审
第七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基建处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意见和建议,协助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校园规划”)。
第八条 校园规划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编制,应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地方规划部门及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
校园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由基建处负责报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校园规划修编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的有关程序进行,并重新向地方规划管理部门报批及向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校园规划及基本建设五年规划获得上级部门正式批复后,由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维护其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并督促实现其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性。
第三章 项目立项报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建设项目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与申报均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课部)、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及要求,向基建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需求申请及建议。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后勤保障处应对需求申请进行审核,并就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书面意见,基建处在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学校相关程序审定。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部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经审定后,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土建工程、水电气工程、设备与器具购置、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必须完整配套,确保项目一经建成即可投入使用。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既是施工图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岩土工程勘察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取得《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通过意见书》。
第十七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
基建处会同财务处等部门,根据学校需求及申报项目的概算总投资,编制建议计划、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经财经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财务处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筹集项目的前期经费,用于项目可研、方案设计招标和前期规划手续、环评手续办理等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地方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消防、人防、园林、水务、市政、交通、气象等协审手续。
第二十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并报送地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完成建设项目前期相关报建手续后,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文件,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的地点、性质、内容、规模、标准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项目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应依法订立合同。项目合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建立履约担保制度,建设项目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应当规范对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采购及管理。暂估价材料、设备的总价值或暂估价专业工程依法依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学校授权基建处与承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选择专业分包人。限额以下或者不适宜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应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使用单位和业务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基建处做好相关考察论证工作,审计处做好委托权限内的价格咨询工作,监察处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签批通过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及竣工验收。校内验收小组成员由基建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档案馆及使用单位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后勤保障处等管理部门进行房产移交;后勤保障处负责工程房产、水、电、煤气、通信、物业、室内消防设施及消防泵房、监控室的接管,室内其他设备及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接管,保卫处负责室外消防栓和供水管网的接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财务处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五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须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擅自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向教育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财务处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学校现行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工作,并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监督、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按照“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重大项目须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拓展项目监督方式。应将职能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一般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程序监督与制度监督相结合、案件查处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应将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四十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推行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由学校授权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理顺我校建筑工程管理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一、工作例会制度
1、工作例会指导整个工程建设管理。
2、设立工作例会制度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处务会精神,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管,发挥集体智慧,集中解决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及投资控制方面的问题,弥补个人能力不足、解决人力资源紧张问题。
3、例会参加人员:工程科、前期科所有成员;办公室、经济科有关人员。
4、工作例会内容:汇报上次例会工作落实情况、工程目前的进展情况、工程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场两级管理班子的管理情况;主持人主持情况讨论,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处务会有关决定及其它事项。
5、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每月汇总形成基建简报。
6、工作例会每周一下午召开,相关人员应提前安排好手头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7、为确保工作例会制度的执行,有关人员要加强巡视工作,发现问题、预见问题并通过工作例会提前解决问题。
二、甲方代表及其工作职责
(一)甲方代表的设置
工程科技术人员担任工程甲方代表,经济科技术人员担任造价工程师代表。甲方代表分为常驻甲方代表和非常驻甲方代表。
根据学校项目安排情况,一般设置基建处工程科土建工程师为常驻甲方代表,水暖和电气工程师为非常驻甲方代表;基建处经济科经济工程师为造价工程师代表,并由土建专业牵头处理现场造价方面的问题。
(二)现场常驻甲方代表职责
1、施工现场不能处于失控状态。常驻甲方代表应与基建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在工程例会的管理下,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组织工作。
2、搞好两级现场管理班子建设,即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项目班子建设。
3、把工作例会精神全面贯彻到施工现场。
4、对工程的管理,要依靠监理的力量,主要通过项目监理机构来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强现场巡视工作,检查监理和承包商完成工作的情况。
5、督促项目监理机构履行“三控两管一协调”的职责。对不服从管理或不称职人员,向工作例会提出建议,由会议处理。
6、在工程全局的高度,有预见性地、主动地发现问题,汇报给工作例会。
7、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8、配合、支持审计处过程审计工作。
9、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验收结束后组织有关单位编写有关技术文件。
10、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及有关编制工作。
11、负责工程保修阶段的管理工作。
(三)非常驻甲方代表职责
1、工作例会制度要求,常驻甲方代表掌握施工现场的全部信息。非常驻甲方代表必须在常驻甲方代表的现场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工作。
2、非常驻甲方代表拥有和常驻甲方代表同样的职责。
3、非常驻甲方代表对现场工作的安排,由常驻甲方代表负责其协调组织工作,由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其技术工作。
4、非常驻甲方代表要拿出更多的时间,做好巡视工作;站在工程全局的高度,更多地发现问题,为工作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甲方代表工作范围
1、甲方代表的工作分为四个方面。
(1)前期工作:沟通使用单位、组织设计、图纸审查、七通一平及障碍处理等;
(2)图纸范围内的主体工程;
(3)不在图纸范围内的主体工程;
(4)主体之外的室外工程及配套工程。
2、图纸范围内的主体工程通过管理好已委托的项目监理机构加以管理。
3、前期范围内的工作涉及发生费用的,如已经委托监理,则由监理确认工程量;如此时还未委托监理,则甲方代表需做好工程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工程科长或主管领导审核。
4、对第1条的第(3)、(4)款工作,最终应该通过委托监理来进行管理。在此之前,甲方代表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方面创造工程建设条件。监理委托由现场甲方代表提出,经济科负责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四、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1、对监理机构的管理从两方面进行要求:即原则性要求和三控管理的要求。上述要求不排除项目监理机构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并特别强调项目监理机构要掌握清水混凝土技术施工要点。
2、原则性要求是:
(1)项目监理机构及其成员要团结协作,服从甲方代表的管理,及时和甲方代表沟通情况,成为甲方代表现场管理的助手;
(2)要具备必要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有一定的工作方法,贯彻落实甲方意图;
(3)结合我校工程实际情况,全面执行监理规范,而不是片面执行;
(4)要加强协调工作,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要有全局观。
(5)做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
(6)讲原则,也要讲灵活性;
(7)承担监理不当的责任。
(8)做好资料方面的工作。
(9)负责监理保修阶段工作。
3、三控管理的要求是:
(1)质量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有明确的方法措施,将其体现在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中,并简明扼要地公布,使甲方和施工单位都能心中有数;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进度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要监督承包商执行甲方规划好的进度计划,保证工程能按甲方要求如期交付使用;
(3)投资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合基建处指定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协助造价工程师完成投资控制、解决造价工程师交付的相关问题。
哈工大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一、基建工程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小组综合管理的负责制度。
二、项目小组由工程主管处长、工程科科长、项目土建工程师(以下简称甲方代表)、项目设备工程师和项目经济师组成,项目小组负责人需由主管工程处长或工程科科长担任。
三、各个建设工程的项目小组具体成员由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四、由甲方代表驻施工现场负责监督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传达。
五、工程开工前,甲方代表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六、工程开工前,甲方代表应会同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七、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
八、施工中所有涉及处理技术方面的有关事宜甲方代表均须报请总师办相关专业总(副总)工程师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
九、甲方代表应严格监督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十一、甲方代表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十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坚持维修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前十天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回访,并填写回访单,对所存在的问题全部返修合格才能认为保修期已满,以签字确认后的回访单作为保修款之结算依据。
十三、项目小组成员都要同步对施工现场进行配合、检查、监督和指导。
附:施工现场管理班子成员
主管工程处长:负责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管理,任工程项目小组负责人。
工程科科长:协助项目小组负责人进行工程管理。
项目土建工程师(甲方代表):驻在施工现场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项目设备工程师: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项目经济师:负责该工程的经济核算和审核工作。
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20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据学校安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计划,以及使用学校各类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保密制度,涉及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数据、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投标单位有关资料等信息,必须保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对校园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是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的议事机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研究讨论并协调推进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设计方案,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度,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国资、住房、后勤、网信、保卫、财务、采购、审计、纪检监察、工会、基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1.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负责编制、执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及10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工作日常管理和实施。
2.后勤保障部:根据师生生活保障需求,负责提出新建学生食堂、学生宿舍等各类生活用房、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负责审核用户单位提出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求;负责学校投资估算100万元(含)以内或者学校相关会议做出决定的修缮项目工作日常管理和实施;负责学校零星维修项目管理。
3.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提出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学生社团活动室、行政办公用房等各类公用校舍需求计划。统筹、汇总未列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公用校舍新建、改扩建需求。
4.住房管理处:负责提出人才公寓、周转公寓、教职工住宅等新建、修缮需求计划。
5.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保卫部:根据智能化校园建设需要,负责提出网络、监控、消防、门禁等系统建设计划,并配合建设项目相关内容的实施。
6.财务处、预算评审中心:负责校内维修项目的立项和预算评审工作,负责协助基建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负责基建项目年度预算的安排和调整、项目财务管理、资金支付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7.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8.审计处:根据工作职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开展管理审计。
9.纪检监察部门、工会: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10.用户部门:负责提出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求及立项配合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行使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其主要职能:
1.组织编制和报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优化,以及前期报批(审查)等工作。
2.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完成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3.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等方案;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管理。
4.组织建设项目消防、人防、防雷、环保、节能、节水等专项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和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5.配合财务处完成工程款项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6.配合审计处实施工程管理审计工作。
7.收集、整理、审核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蓝图,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必须通过原制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坚持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建设思想,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老校区与新建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设计建造应朴素大方,适用耐用,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效率;校园建设应注重人文与自然的和谐,建设人文、绿色、生态、优美的校园。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每五年编制一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投资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应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动议。校内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增加条件保障的书面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论证通过。基本建设处提出建设计划方案和投资估算,经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决定,需要常委会决策的,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后,列入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决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项目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工作。预算评审中心对纳入建设计划的建设工程在报批立项前进行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评审。
第十七条 新建单体建设项目的立项,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要求,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对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在获得教育部立项批复文件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财务处根据学校决议纳入年度预算,基本建设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投资估算100—20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的立项,由校内使用单位向基本建设处提出书面申请,基本建设处论证后,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其中,申请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由学校同意立项,纳入学校预算,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实施;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履行学校相应审批程序,待资金落实后,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实施。
工程投资估算100万元(含)以内或者学校相关会议做出决定的修缮项目的立项,履行学校相应审批程序,纳入学校预算后,由后勤保障部实施。应急抢修项目原则上按照“急事急办、一事一议”执行,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后,根据学校决策类会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待资金落实后,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各环节的采购活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章 项目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方案设计
1.设计条件:建设项目批复后,基本建设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织校内使用单位细化功能需求,报请学校批准后,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功能需求转化为设计条件。
2.设计方案:项目实施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在多方选择和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计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其建筑面积、功能布局等重要要素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重大项目和标志性建筑,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可通过邀请竞赛方式确定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
1.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
2.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和技术要求完善初步设计,并得到最终确认。
3.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纳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书面回复,并由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向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4.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履行校内审查程序。
5.初步设计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获得批复文件后,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
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以及优化,并履行审查程序,获得《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六章 项目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各项申报程序和审批工作,开工手续不齐全的禁止开工。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甲方代表应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工程项目负责。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各专业工程管理人员和预算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协调,对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一般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签订相应的监理合同。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监理人员或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责任的,应及时调整更换监理单位或人员。
第二十八条 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实施部门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安全备案手续。
2.确定工程管理的业主代表,配备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3.开展新建项目的定位放线,并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
4.审核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机构;组织监理单位审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求,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建立应急事件演练与处置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投资为由降低安全保障标准,不允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和认质认价制度,严格遵守验收制度,把好质量关。不允许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降低材料质量标准。在施工中以及竣工后,一旦发现伪劣产品或降低标准的,除勒令全部退场或拆除更换外,追究相应违约责任。严格执行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各项验收记录经参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进度管理
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及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全程控制、指导项目进展。
第三十二条 投资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实施各部门依据国家造价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应明确投资控制重点,通过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返工,规范施工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资金管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变更管理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原则:允许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优化施工设计、降低建设成本的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投资增加,或影响正常工期的设计变更;对于因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变更,要追究相关设计单位的责任。
2.设计变更会签程序:经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相关负责人、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统一发放给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二)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原则: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履行;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位置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2.工程变更的形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就施工做法、方案、材料选用、设备选型等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变更;项目实施部门因建设场地地下、地上障碍物清理、附属物迁移、管网改造等因素提出的变更;因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使用功能调整提出的变更;必须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变更,即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影响施工现场安全,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实施的变更。
(三)变更权限
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的各类变更。一般变更按照变更预算金额,实行分级审批,向上报备。
1.维修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30万元以内的,新建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处(部)务会讨论审定。
2. 维修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30-100万元(含30万元)的,新建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处(部)务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决定。
3.维修、新建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100-20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处(部)务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工程变更预算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实施部门处(部)务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后,根据学校决策类会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5.项目超批复投资或超预算,需提交相关会议研究。
(四)工程变更会签程序
工程变更均须履行会签程序。经会议研究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业主代表填写兰州大学工程变更单,经项目实施部门相关负责人、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统一发放给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第七章 项目竣工、结算及保修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
新建项目在地方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同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移交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固定资产移交申请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将相关固定资产移交给使用单位;项目实施部门配合完成产权办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竣工结算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资料、竣工资料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审计处审定。
2.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及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3.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审计决定办理付款手续。
4.未按学校规定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处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九条 竣工资料归档
项目实施部门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期各项审批文件,保存整理好施工期间各类建设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所有竣工资料,并报送政府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立卷归档。
第四十条 保修回访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的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的相关条款,负责对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内质量进行回访,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预算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查和审计,自觉接受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腐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2020〕13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在学校已有土地上由上级单位、地方政府或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立项、后设计施工,坚持公开和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有: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和项目评价等。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保障处、档案馆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资产移交、归档等工作负责。
第六条 校长工作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对项目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学校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部、财务处、资产与后勤保障处、基本建设处、保卫与校园管理处、预算专家委员会、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代表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中国科学院、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负责审定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四)审议工程变更事项;
(五)对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工作会议授权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基本建设处
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
进度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的监管。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校园建设规划;
2.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3.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4.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5.组织招标,签订并执行合同;
6.组织办理工程验收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
(二)财务处
1.自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管理;
2.项目资金核算管理;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三)审计处
1.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和审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建设项目进行过程及结算审计管理。
(四)资产与后勤保障处
1.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用户(归口管理)单位接收已完工项目资产;
2.交付用户单位。
(五)档案馆
1.负责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类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归档管理;
2.监督、指导参建单位对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协助基本建设处对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3.工程竣工验收时,档案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会同基本建设处做好基建档案的验收。
第九条 建立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应当委派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对涉及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功能布局等设计需求文件和主要设计文件进行会签。
第三章 规划、计划与立项
第十条 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建设规划。经过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学校审核通过的校园建设规划是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编制中长期校园建设规划。未列入校园建设规划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二条 国拨资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中国科学院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报地方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学校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处应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地方政府项目报建程序,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原则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和质量监督制,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单位。基本建设处应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相关文件和合同等实施工程监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实施代建制(全过程管理),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基本建设处确保代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代建。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立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和签证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馆负责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审核和归档。基本建设处应严格执行学校档案馆有关规定,收集全过程归档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资产与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成工程结算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财务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资产与后勤保障处负责办理项目产权证书。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和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种基本建设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杜绝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机制,督促参与建设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建字〔2014〕208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暖、电、气维修改造工程,实验室设施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工程,景点建设工程,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网、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及公共设备更换等。所有维修改造项目均属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决策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坚持公开和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有:规划、立
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和项目评价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学校主要领导对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保障处、档案馆等相关部门对维修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资产移交、归档等工作负责。
第六条 校长工作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维修改造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审议变更事项;对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工作会议授权的其他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基本建设处
负责维修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的监管。
1.根据校园规划和基建规划编制维修改造规划;
2.学校维修改造预算项目的立项报批、对用户申报维修改造预算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3.联系用户确定改造需求及内容,编制设计任务书;
4.委托设计、招标及编制清单控制价;
5.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如有需要);
6.签订并执行合同;
7.组织办理工程验收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
8.协助资产与后勤保障处完成房屋、公共设施等交付使用。
(二)财务处
1.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管理;
2.项目资金核算管理;
3.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三)审计处
1.对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和审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过程及结算审计管理。
(四)资产与后勤保障处
1.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用户(归口管理)单位接收已完工项目资产;
2.交付用户单位。
(五)档案馆
1.负责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类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归档管理;
2.监督、指导参建单位对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协助基本建设处对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3.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档案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会同基本建设处做好基建档案的验收。
(六)用户单位
1.提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的功能和工艺需求;
2.委派专人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对涉及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功能布局等设计需求文件和主要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会签;
3.对本单位申报的维修改造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学校需建立大型维修改造项目规划。
第十条 学校建立维修改造项目入库制度。重大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不同资金来源的维修改造项目,均须提出申请,经过学校立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经费项目及用户自筹经费项目
1.凡学校预算经费实施的项目及用户自筹经费的项目,由各用户单位按照学校要求申报。基本建设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用户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排序,推荐入库,按照年度可执行项目排序上报学校预算专家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实施。
2.未列入学校当年预算项目,又来不及通过预算调整后实施的应急维修改造项目,用户单位通过维修改造申报系统填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应急项目申报表》(附件1)。
单项工程预算费用20万元 (不含20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建设处审批通过后立项实施;单项工程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基本建设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立项实施;单项工程预算费用 50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处、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审批通过后立项实施。
3.抢修及突发事件项目,由基本建设处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校内相关单位在第一时间处置,处置后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抢修项目备案表》(附件2)。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
1.维修改造项目设计、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方式选择不少于3 家备选单位。基本建设处根据具体实施项目选择实施单位,特殊或重点项目可选择备选单位以外的单位参与。
2.维修改造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设计、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
1.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2.技术复杂、有特殊需求,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等特殊项目,用户单位提出申请,由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视不同情况可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
3.学校基础设施维修、应急抢修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以派工联系单形式(附件3)委派修缮服务中心实施,工程结算按学校审计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
1.基本建设处对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控制和管理。
2.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现场责任人制度。
3.工程变更严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4.工程项目可实施代建制。基本建设处督促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基本建设处应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维修改造项目过程资料及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档案馆基本建设类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建档工作并及时移交档案。单项工程预算费用 20万元
(含 20万元)以上的,档案经系统整理后移交档案馆,由档案馆审核并出具基建档案验收证明;单项工程预算费用 20万元以下的,档案由基建处审核并自行保管。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
1.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建设资金审批权限,规范工程款支付程序,加强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2.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如果项目投资支出超出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总计划的,基本建设处应书面提交校长工作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3.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
4.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5.凡未通过学校立项程序擅自施工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工程全过程的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所有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学校用户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结束后,若符合验收条件,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用户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监理、审计、基本建设处及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形成《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作为工程尾款的支付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资产与后勤保障处、财务处、用户(归口管理)单位共同做好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财务处根据要求适时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质保期满,经用户单位签署合格意见并完善
相关手续后方可退还质保金。
第六章 备选单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备选设计、监理单位须与学校签署框架协议,并向学校一次性交纳不少于10万元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服务期满后办理无息退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改造项目预算费用在100万以下(含100万元)的,备选施工单位须和学校签订框架协议,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不少于50万元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服务期满后办理无息退还手续。如有违背诚信行为及串标、围标、肢解分包、转包等行为,经查实认定的,没收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学校致函行业主管部门,限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学校项目投标。
第二十七条 备选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服务期内的,由基本建设处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按照
年度进行考核,公示结果。考核结果适用于下一年项目分配。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建字〔2017〕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名称
预估金额(元)
指标卡号
用户单位(盖章)
用户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联系方式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方式
拟采用方式
( )公开招标
( )定点入围单位抽签
( )询价
( )单一来源
( )修缮服务中心施工
申请理由
工程地点
项目概况
详细描述改造方案以及是否涉及主体结构、电气增容、改造面积及消防设施等改造情况。(可另附页)
用户负责人审批意见
用户单位负责人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方案审核
造价审核
部门副处审核
部门处长审核
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校领导审批意见
填报说明:
1.用户单位负责人须为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直属单位正职或副职负责人。
2.相关部门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能签署意见。
3.基本建设处联系电话:63600733,邮箱:jijianchu@ustc.edu.cn。
附件2
项目名称
预估金额(元)
指标卡号
用户单位(盖章)
用户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联系方式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方式
采用方式
( )定点入围单位抽签
( )询价
( )单一来源
( )修缮服务中心施工
申请理由
工程地点
项目概况
详细描述改造方案以及是否涉及主体结构、电气增容、改造面积及消防设施等改造情况。(可另附页)
用户负责人审批意见
用户单位负责人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方案审核
造价审核
部门副处审核
部门处长审核
经费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校领导审批意见
填报说明:
1.用户单位负责人须为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直属单位正职或副职负责人。
2.相关部门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能签署意见。
3.基本建设处联系电话:63600733,邮箱:jijianchu@ustc.edu.cn。
附件3
实施单位
修缮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
主要实施内容
派工单位
派工时间
派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派工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浙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
新建、扩建、改建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建设项目立项和投资方案等。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审议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建议校园空间功能布局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较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预审;
(二)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宜;
(三)审议建筑设计方案;
(四)讨论决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合同履行等重大事宜;
(五)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负责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所有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和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基本建设处、安全保卫处、校工会等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与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基本建设处是学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委员会、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管理
第八条 校园规划由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坚持适用、
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绿色校园、智慧校园、美丽校园。校园规划各类指标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并征求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及教育部意见。校园规划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校信息公开的规定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校园规划报地方政府规划部门论证批准或备案,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学校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学校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已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可调整一次。
第四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启动申报,填写《浙江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预审单》(详见附件),报学校总务处和计划财务处签署同意意见后(总务处、计划财务处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使用单位补充相关部门或专家论证意见),向基本建设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学校批准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基本建设处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就用房功能与技术需求、分配方案等内容,向基本建设处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后的相关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处应根据投资评审的结果,对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立项的项目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申请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由基本建设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教育部审批;对于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基本建设处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提供相关备案材料,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投资概算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备案: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
第五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须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方案设计文本经项目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方案设计和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分别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备案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金额为基础编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对于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原批复部门申请调整。
第二十条 施工图报审前必须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取得图审报告。
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委托等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处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归档等各项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基本建设处要严格监督合同相对人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基本建设处要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连同合同文本,基本建设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及时存档。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和业主代表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学校授权基本建设处指定,对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业主代表由项目使用单位指定,对建设项目负配合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和信息管理,做好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各单位的协调工作,严格考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到岗和履责情况。
第二十八条 除施工图设计问题以外,原则上禁止工程变更和签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签证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相关规定,按照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业主代表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并不断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 验收、移交和保修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按规定组织完成规划、人民防空、质量、消防、水土保持、卫生、绿化和交通等各类验收。建设项目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处应当在
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处和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并由审计处按规定实施审计。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档案归档、工程竣工备案和固定资产交付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处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资金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核
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人员要严格核算发生的每一笔基建经济业务,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程序。其中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各类款项,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应经审计处审计的,基本建设处按审计处的审计意见和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基本建设处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建设项目年度或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无价材料和设备价格签证、竣工结算资料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进行严格、有效控制。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所有费用结算完成后,基本建设处应密切配合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计划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按照基本建设规律和程序办事,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廉政教育。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及管理人员信息,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基本建设各参与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教发〔2010〕2号),对违反规定者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标规定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加强财务与审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的监督,按规定需要全过程审计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中的招标、合同、施工、变更、财务、审计、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和移交、档案等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其他承担学校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建设项目中有关工作职责,参照本办法有关基本建设处职责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大发基〔2018〕7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浙江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浙江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预审单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报理由
(可附页)
总务处意见
(核定建筑面积)
计划财务处意见
(核定资金来源)
基本建设处意见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武汉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及校园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大党字[2017]4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编制,以及使用学校各类资金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资金是指国拨资金、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社会捐款、学校与社会合作出资、学校所属部门独立出资等资金)。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基本建设责任主体,校内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担任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后勤保障部、财务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监察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第七条 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以下事项需报学校集体研究:
(一)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功能调整以及追加预算单项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
(三)学校修缮总体项目安排,单项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单项追加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
(四)学校建设工程(含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预算内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负责重要建设项目功能、规模论证。
(二)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处(以下简称“基建处”)
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及编制投资概算;
3.办理建设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4.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编制,负责工程款审核;
5.负责200万以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预算)价编制,受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负责1000万(含)以上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预算)价编制工作,并负责工程量清单的核对;
6.负责拟定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组织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
7.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管理;
8.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办理用房移交;
9.协助并配合财务、招标、审计部门进行预算、经费核算、招标、工程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管理。
(三)财务部
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2.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3.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预算编制、下达财务预算计划;
4.负责建设工程财务竣工决策报告编制;
5.配合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证明及文件的办理。
(四)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1.负责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2.负责组织200万(含)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预算)价的编制工作;
3.参与建设项目合同洽谈,负责合同审查与签订。
(五)审计处
审计处主要职责包括:
1.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上,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审计;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下,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审计备案;
2.受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编制投资规模200万(含)以上建设项目招标控制(预算)价或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预算)价,并负责招标控制价的核对;
3.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且符合审计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阶段过程审计或重点阶段关键环节过程审计;
4.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点环节,提供相关审计咨询服务;
5.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管控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六)监察部
监察部主要职责包括:
1.对基本建设过程参与部门履职进行监督;
2.负责建设项目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督;
3.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七)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一节 校园建设规划
第九条 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校园建设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地方上位规划和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院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开展规划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听取部门及教职工意见,提出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二)规划设计方案上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按规定征求教育部意见,并进行方案修改完善;
(四)规划设计方案上报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审批,审批方案上报教育部备案;
(五)校园规划修编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节 文物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为切实保护校园早期文物建筑及珞珈山历史风貌,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学校按国家文物保护要求和武汉市历史名胜保护要求,编制《武汉大学早期建筑保护规划》,作为学校文物保护和校园建设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规划由文物保护管理处根据国家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地方上位规划和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院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文物保护管理处根据国家文物保护部门要求提出编制建议,经学校文物保护规划委员会同意后上报湖北省文物保护局、国家文物局批准编制立项;
(二)文物保护管理处依据编制立项批复依法确定规划设计单位,开展规划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听取部门及教职工意见,提出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三)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学校文物保护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规划设计方案上报湖北省文物保护局审批,审批方案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五)批准后的文物保护规划纳入校园建设规划中,为校园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文物保护规划修编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节 基本建设五年规划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的指导原则,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状况,遵循校园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周期,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合理制定分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稳步、有序开展校园建设。
第十六条 五年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规划编制工作。工作小组主要由后勤保障部、财务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基建处负责规划文本起草工作;
(二)工作小组提出初步规划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三)规划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四)规划方案报教育部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管理规定,五年规划是学校启动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学校报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是已纳入五年规划的项目,学校确因发展需要调整建设项目,需按教育部管理程序进行变更调整。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节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提出。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后勤保障部、财务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专题会议意见,依据五年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提出建设项目启动建议、使用功能和项目规划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报批程序:
(一)学校专题会讨论发展规划及基建等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提出项目初步建设意见,基建处根据会议意见提出项目初步规划方案。专题会由分管基建工作校长主持,发展规划、基建、财务、公房、房屋使用等部门参加;
(二)建设项目(含院级财力)均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立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使用功能等,并纳入年度预算。
(三)基建处根据学校专题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四)学校建设项目的方案必须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基建处在对使用功能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设计要求。通过招标,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方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设计。实施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并出会议纪要。
第二节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按照学校规定实施管理,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在完工后能及时交付并能正常使用,必须坚持配套工程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建设原则。配套工程含
(一)上水、下水设施;
(二)强电、弱电、网络设施;
(三)消防、安防、人防设施;
(四)环保、排污设施;
(五)管道煤气设施;
(六)道路、绿化、停车、照明设施;
(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设施、家具;
(八)开工前的“三通一平”,以及拆迁安置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原则和按图施工的施工管理原则,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确定有资质的代建单位。基建处应确保工程代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除设计、施工、监理方外,政府建管、质监机构和校内管理、使用部门都应派人参加。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基建处及时到政府建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工程审计结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和工程档案的立卷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交付使用前的保修工作由基建管理处负责,交付使用后的房屋及消防、电梯等设施的管理按学校职能部门的职能分工归口管理。保修期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或有关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基建项目完成交付使用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维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和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与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确实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或投资预算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的审批程序与制定的审批程序一致。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工程财务竣工决算按教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同时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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