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努力消除科研人员的不合理负担。《实施意见》出台后,有助于我省进一步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进一步激发科技活力、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对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较我省现有的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调整。
(一)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二是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除了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设备费调增权,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选择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三是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四是补充了对后补助资金的管理规定和项目单位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的依据等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考虑到科研工作与有计划的生产、建设不同,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省财政厅对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不作硬性要求、不纳入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等规定,并取消了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只能在两年内使用的限制。
(三)进一步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一是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决策科学项目,比例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二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由其所在项目单位缴纳。三是明确高校、科研院所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
(四)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一是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二是在项目资金验收管理方面,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放开对开展项目资金审计的第三方机构的资格限制。三是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提高采购效率。四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
各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制定或完善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科研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明确各类科研会议标准。其中,差旅费报销标准不高于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最高标准,会议费报销标准不高于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的最高标准。
(二)报销制度
在不能提供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下,由科研人员签字承诺报账事实的真实性,并提供能取得的其他材料进行辅证(如签字、手印、照片等),报账人对报账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审批后报销。各高校、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对弄虚作假、虚报假账等严重失信行为,将相关人员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三)科研财务助理
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自行制定财务助理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财务助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科研财务助理的聘任、报酬、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解聘等内容。科研财务助理为外聘人员的,应为非财政供养专业人员,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安排解决;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组成员的,可根据其在项目中的贡献情况给予绩效奖励。
(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9〕1号),采取三项措施优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一是扩大采购自主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二是优化采购流程。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实行备案制。经备案过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同一预算年度再次备案时无需进行专家论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审批采购方式。三是减少备案内容。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的,不需要填写“主要技术参数”和“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等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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