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八条的规定如下: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实际上也属于一种承揽合同,其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如都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都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标的都具有特定性。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三、根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适用第774条、第775条、第776条、第780条、第784条和第785条的规定。
四、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并非《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都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例如承揽合同第783条规定的留置权即不能适用,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对建设工程不享有留置权;此外,第787条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但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原则上不享有在承包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