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加分,是以往的做法,现在不符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应予取消。首先,2017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号)。其次,原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条款涉及参评企业的经营年限、财务数据等。如国家级称号要求参评企业自成立起连续经费满7年,省级的也要满2-3年不等。这些规定暗含了对供应商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换言之,自2017年11月15日以后不能再评分因素中设置国家已经废止的内容,另外“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规范性文件限制参评企业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因此设置“重合同守信用”评分因素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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