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权委托书系委托人向第三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赋予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而为一定法律行为的资格,其实质是代理权授予行为,该代理授予行为使得受托人享有委托代理权。
2.委托代理权发生原因系代理权授予行为,而代理权授予行为通常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相联系,该种基础法律关系可能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故代理权授予行为具有一定独立性,仅有授权委托书,只能证明委托人单方授予委托代理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该代理权基于何种基础法律关系,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调整。
3.若委托人主张其授权行为基于委托合同之外的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并举示相关证据,在受托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对受托人关于双方建立委托合同关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参考判例:(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
补充:研讨此案时,有人发问,如果上述理由成立,那么律师在代理诉讼时,法院为何只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而不要求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简要作答如下: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系向律师授予代理权行为,虽然该行为可能基于委托代理合同等多种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但由于代理权授予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且法院在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同时,还要求提交律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书,鉴于律所及律师业务范围的特定性、法定性,因此开展诉讼代理时上述文书证件足以确认双方建立委托合同关系,无需再行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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