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怀化银监分局对辖内银行业合同管理现状进行了专题调查,发现银行业在合同管理意识、合同流程设置、合同履行、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合同管理存在“六大”问题
(一)对合同内容不够熟悉。尽管各银行都制定了有关合同管理的制度,对合同的制订、修订和废止、合同选用和填写、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和履行以及合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但部分业务人员却对合同相关内容知之甚少。如有的业务人员对银行制式合同文本种类不够熟悉,在开展业务时不知该行已有相关合同文本而去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有的业务人员对制式合同内容不熟悉,即便该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文本中已明确约定“可以在借款人的账户上扣款”,但业务实践中却又要求与借款人另行签订扣款协议。
(二)对合同管理不够精细。一是制式合同的下发程序不够规范和严肃。上级行在下发合同文本时,有时以专门的文件下发,有时又作为某一文件的附件下发。二是制式合同规范性审查存在问题。制式合同规范性审查本应是合同签订人员的一项基本工作,法律部门的审查则应被认定为“复核程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部门审查却成为合同签订人员粗心大意、推卸责任的借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理业务的效率。
(三)未按规定解释合同内容。调查中,有部分客户经理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向客户解释合同内容属多此一举。其实,正确、合理的合同解释会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助于客户进一步理解所办理业务内容,防止发生不必要争议。二是可以减轻贷后管理负担, 使客户明白在贷款发放后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如在签订合同时对客户进行必要提醒,客户就有可能在以后贷后管理中主动履行相应义务。三是利于遵守《合同法》要求,回避诉讼风险。
(四)合同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在具体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对于合同风险往往存在三种心态:根本没有意识到合同中潜在的风险、轻信合同风险不会发生或认为合同风险可以避免。如,当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强行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对银行不利条款,并要求当事行接受上述条款时,银行经办人员往往会从营销客户角度出发接受对银行不利条款,但却忽略了这其中隐含的法律风险,一旦银行不能按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就可能被对方追究相关民事责任,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合同权利价值体现不充分。一是在合同权利设置上,未能将一些有利于银行的权利体现在合同条款中,而仅仅停留在相应的规章制度当中。二是在合同权利运用上,相当一部分业务人员不注意运用合同约定内容来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如,合同中都写明了银行享有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提前解除与对方当事人的相关合同等权利,但在实践中却很少被使用;在诉讼过程中,只强调与法院进行沟通,而忽视合同本身约定的对银行有利内容的运用,人为地增加了诉讼成本。
(六)未能准确全面履行合同。在具体业务经营中,常看到以下情况:依照合同约定,银行本应向担保人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却向担保人送达《债务催收通知书》;在按合同约定收取客户理财费后,未能按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未全面履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项下的监督、核查和核实义务;不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或保密义务等。
二、完善合同管理的思考
(一)强化合同意识。良好的基础合同管理是确保业务经营效益的前提,创建合同管理应做好“五个一工程”:“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合同人才队伍”、“编好一本指导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经营人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示范读本”、“每年开展一项与合同管理有关的活动”(如一次培训、一次知识竞赛、一次讲座等)、“管好一个合同章”(每年开展一次对非制式合同的检查指导)。
(二)重视合同作用。一是“要主动”。银行法律部门应主动了解业务部门、业务产品的合同需求,主动研究业务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在合同中增加约定相应内容加以防范。业务部门要主动学习《合同法》与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主动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合同内容。二是“要认真”。每个具体经办人员都应认真细致地填写每一份合同,避免因合同填写不细致、字迹潦草、空白处未划线或盖空白章、合同编号填写不规范或缺漏、合同签章不符合要求等现象。三是“重实质”。银行的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都必须为规范合同行为作出自己的努力,不仅重视合同的形式,更要重视合同的实质作用。四是“重责任”。有关人员在经手每一份合同时要有责任感,从负责任的角度去做好相关合同工作;一旦发生合同违规行为,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以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三)规范合同流程。一是应设置合同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授权、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奖惩与绩效考核等步骤。二是应对一些涉及合同管理细节问题予以充分关注,例如在合同文本的下发环节上,对制式合同文本应以专文形式下发,对非制式文本可以作为规章制度的附件下发,但下发时必须要经过法律审查,这样下级行就可以直接使用,不必再重复一次法律审查程序。三是应明确约定各级行合同法律审查权限,尽可能避免重复的法律审查和不必要的法律审查,缩短办理业务的时间。四是应将合同的规范性审查定位为合同填写人的一项基本技能,确立“谁填写合同谁就对合同的规范性内容负责”的原则。五是应细化合同法律审查意见的反馈流程,提高法律审查在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中的作用,并加大对合同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四)提高审查效率。长期以来,合同审查依靠的都是法律事务人员个人经验,但个人经验毕竟有限,如果能够把银行法律人员的合同审查经验积累总结成一个标准,则会大大提高合同审查效率。此外,标准化还能提供一个客观评价合同审查质量的指南。如标准化合同审查指引会详细列出对某类合同应当考虑的问题,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化指引来评价法务人员合同审查质量。
(五)强化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管理是银行合同管理中较为薄弱环节,也是极易产生合同风险或使合同风险增加的环节。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对合同变更和转让进行认真分析,慎重考虑有可能给银行带来的各种后果。此外,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条件以及应办理的相关手续,并注意收集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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