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学习(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农田建设工作,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进农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订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农田建设是提升粮食产能、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高标准高质量持续有效地抓好农田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办法》,统一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一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加强农业农村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长久的任务。农田建设职能完全划归我部以后,应从法规、规章、标准等方面制定一套制度,凝聚力量、约束各方、推进建设。构建责权明确、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办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好藏粮于地战略,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如此巨大的任务,分解到乡村,落实到地块,需要实施大量的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众多的实施主体,必须有专门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是深化机构改革成效的现实需要。机构改革后,已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田建设管理职能整合到我部,但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年,各部门都按自己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各地还有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为从源头上实现统一规范,推进农业农村系统从上到下农田建设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是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涉及经济学、农学、土壤学、工程学、生态学等学科,需要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现专业化管理。机构改革后,农田建设工作由多部门管理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一部门管理,建设管理队伍规模大幅缩减,人员结构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为保障改革后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要求,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农田建设管理工作,需出台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制度指导地方。

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共7章40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是原则性说明外,其他五章都是农田建设项目程序和各环节的规定,包括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

第一章 “总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约束范围、概念、项目类型、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 “规划编制”,明确规划原则、规划重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划事权、规划内容、项目库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对象范围、编制内容和编制主体;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公示、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备案和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下达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 “组织实施”,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期限、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专业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终止程序和规定;项目调度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竣工验收”,明确组织竣工验收原则、申请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和抽查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后公示牌设立、移交管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明确社会监督、内控制度、监督评价、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处理、配合审计督查、填报项目信息、上图入库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明确省级办法制定、与其他部门办法的关系、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的特点:

一是程序性文件。按照《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要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今后每年需完成8000万亩以上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主体多,亟需制定责权清晰、程序简捷、操作性强的程序性文件,指导规范设计、监理、建设等主体行为,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操作程序、管控环节,规范性要求。

二是尊重农田建设的实际,简化管理程序。针对农田建设项目地点不可改动、工程在田间、受益是农户的特点将规划引入项目管理程序。强调县级规划将项目落实到田块,规划出一个个项目(达到项目储备深度),形成项目库。由此压减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等程序,实行简约管理模式,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以项目库项目为基础,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节约了前期工作时间和经费。

三是尊重农民意愿。农田建设项目大多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实施,项目建成后受益和管护主体是农民,因此,项目建设管理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高质量,建成后使用高效。《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体现了这方面要求。

四是落实“放管服”要求。据了解,原来从事此项工作的四部门各类人员大多数都留在了原单位,人员减少、任务量加倍是农田建设干部队伍面临的最主要压力。在制定制度时,既要考虑到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提高地方积极性,也要避免权力过度下放,基层部门责任过重难以承担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办法》明确了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等分级负责的有关要求,只允许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下放到地(市、州、盟)级为止。

问:按照“放管服”要求,农田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相关权力下放后,如何进行监管?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适应农田建设项目规范化、精准化管理的需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突出了平台管理、在线监管、过程监管的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计划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不增加地方负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地区,农业农村部将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统筹上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情况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省份,由国务院办公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分配下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对每个激励省给予新增安排1亿-2亿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农业农村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部网站、《农民日报》、《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等媒体,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办法》的培训工作。根据《办法》编写解读材料,举办《办法》培训班,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还要帮助和指导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对下培训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三是抓紧出台《办法》配套的政策制度。要以《办法》为统领,及时制定农田建设管理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加快构建“精简统一、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科学高效”的新时期农田建设管理体系。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9〕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本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应由省、设区的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第十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权重占20%、其他因素权重占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对农田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抄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辖区内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适用该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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