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河北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许多迁徙鸟类在此栖息。(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5月18日讯(记者 吕晓红)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日前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强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及不属于专项资金范围的其他支出。
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野外自然综合考察、保护区发展与建设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区的科研、观察、监测预警仪器设备购置;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护设施建设及科研试验;自然生态保护宣传;其他有利于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的事项。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按照《办法》,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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