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风险提示 8:企业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税务条款,诱发税务风险。
l彭律师建议:买卖合同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经济合同之一,以买卖合同为例,分别从买方和卖方的角度解析合同签订时的涉税审查重点。
对于买方,建议如下:①可以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②合同注明不含税价,可节约印花税……
对于卖家,建议如下:①明确约定收货方是买方,避免“三流不一致”引发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务风险。“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②审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避免提前支付税款(如未收款但已开票)或因不能支付税款的税务风险……
l风险提示 9:企业在合同中未重视“合同目的”,致使无法顺利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难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范围。
l彭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合同目的”概念予以明确。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法〔2010〕173号)将“合同目的”定义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期望最终得到的东西、结果或者达到的状态。合同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除此之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将“合同目的”描述为“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结合分析,两文件都认为“合同目的”是一种通过履行合同才能在将来得到的经济利益。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明确约定,避免遭受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若想顺利行使法定解除权,需要举证证明已经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而何为“合同目的”?需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将合同目的进行明确限定。
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可得利益损失范围需要依赖合同目的进行判断。
l风险提示 10:企业未详细制定违约责任条款。
l彭律师建议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主要起到预防和保护功能,预防违约行为发生,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可以将违约责任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继续履行,第二类是采取补救措施,第三类是赔偿损失,第四类是支付违约金或定金责任。订立合同时,企业应当结合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制定合理、具体且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过重,可能致使合作谈判破裂,违约责任笼统,将导致其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难以被法院/仲裁委支持。除此之外,企业也需注意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维权成本,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如任意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l风险提示 11:未注意用词严谨。
l彭律师建议 :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款的多种计算方式,但未注意多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协调性,导致不同计算方式之间的经济利益差距巨大,引发诉讼纠纷。为避免语句产生歧义,企业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尽量做到精准措辞、语法准确、逻辑缜密、布局谋篇。
l风险提示 12:未明确约定产品规格、质量标准或者验收标准,导致无法认定是否违约。
l彭律师建议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的标准:(1)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的,要注意避免出现遗漏;(2)在按照企业自行订立的标准生产的,要注意订立企业标准的科学性;(3)对于按样品生产的,对样品进行封样,由双方予以确认;(4)约定的质量标准一定要明确、具体。另外,以买卖合同为例,为避免纠纷,作为买方,可以将合同价款一定比例作为质量保证金,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则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作为卖方,可以明确产品的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
l风险提示 13:在合同中未约定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l彭律师建议 :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后,可能存在诉讼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送达地址的情形,不但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带来了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事后达成的有关债权、债务结算清理条款中以及诉前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中,约定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后,可以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l风险提示 14: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盖章管理制度。
l彭律师建议 :①除企业运转必备印章外,企业应当尽量减少其他印章的刻制和使用。企业对外用印应确保印章使用的唯一性,严禁空白纸张上加盖企业印章;②对印章的保管、使用、登记、审核、审批、注销等进行严格管控;③对于重要合同,合同盖章时,除双方在签章处正常签字盖章外,合同相对方为自然人的,需要自然人签章或者指纹捺印,合同相对方为法人的,需要在合同侧面加盖骑缝章;④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对印章管理区域进行视频监控,或者使用电子印章……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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