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福利费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公司福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福利费、抚恤金、救济费和安家费)。
第四条 职工福利费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福利费开支项目、标准和程序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预算控制。职工福利费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按照公司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内容制定职工福利费计划,经职工会审议后执行。
(三)优先保障。单位福利费预算内,优先满足职工政策性补助、基本保障性、慰问性补助、救济性和福利设施性补助支出。
(四)核算规范。应按规定的列支范围使用和管理,严格区分职工福利费与其它费用、支出的核算界限,不得核算非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得挤占职工福利费、逃避职工福利费预算控制。
(五)公开公示。职工福利费应进行公开公示,通报福利费开支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职工政策性、基本保障性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三)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做好职工福利费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审核;
(五)条件成熟时,负责职工福利费年度预算编制及使用额度总控制;
(六)条件成熟时,负责将职工福利费作为专项预算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慰问补助性、救济性、福利设施性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上述项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
(三)配合做好上述项目公司年度使用额度控制。
第三章 开支规范
第七条 职工福利费列支项目
(一)政策性补助福利费主要包括:
1.采暖费补贴:指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供暖费用补贴。
2.防暑降温费:指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用。
3.计划生育及独生子女费:指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予相关职工的奖励、补助,以及支付的计划生育医疗、药具等费用。
4.抚恤费:按有关规定需由企业承担的抚恤费。
5.丧葬补助费:指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发生的必要性费用支出,主要是企业承担的部分丧事费用支出。
(二)基本保障性福利费主要包括:
6.工作餐补助:指所在单位为职工在岗工作期间提供的工作餐支出。
7.女职工卫生费:指为改善和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水平,发放给女职工的卫生保健费。
8.职工体检费:指为职工安排健康体检和女职工专项健康检查等一般性常规体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慰问性福利费主要包括:
9.节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的费用支出。
10.保育教育补助费:指企业为职工的适龄子女入学前入幼儿园、托儿所及婴儿奶粉给予的补助。
11.子女教育、抚养费补助:子女大学毕业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一定标准的抚养子女教育补助费。
12.探亲路费:指企业按有关规定为职工享受探亲假期间报销的费用。
13.安家费:指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引入战略性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安家生活补助。
14.礼金:指为了加强团队建设,增强凝聚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员工结婚、生育子女、子女高考、购房暖房祝贺而给予的礼金。
15.慰问金:指企业按有关规定给职工、配偶及其双方直系亲属、因病住院手术看望支出时的慰问金。
16.赡养补助费:指企业按有关规定,职工赡养农村无社保老人给予一定标准的赡养补助。
17.慰问费:指对传统节日职工进行走访、慰问的费用支出。
18.奖励性福利:是指职工工作表现突出,给予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旅游、疗养休养奖励性补助。
(四)救济性福利费主要包括:
19.救济费: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因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而职工家庭给予的专项救济补助。
20.抚慰金: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去世给予的抚恤慰问补助。
21.工残救济金:指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残职工的救济费用。
22.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女性安康险等。
(五)福利设施性是指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项目,包括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购置费、折旧费、维修保养费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劳务用工费等。
第八条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及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工作餐补贴等,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对职工福利费总额实行统一限额控制。公司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应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
第十条 要严格区分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或非本单位承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以本单位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要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第十二条 严禁以下使用职工福利费的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列支职工福利费项目的;
(二)用职工福利费为职工购买任何形式的购物卡、代金券,以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的;
(三)用职工福利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四)用职工福利费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高档消费的;
(五)用职工福利费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的;
(六)用职工福利费违规设立“小金库”的。
第十三条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要结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福利费时,应该制订相应的标准制度,明确审批管理权限。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其编制、审批、支出、调整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全面预算没有启动前,支出总额按照工资总额的14%以内控制。
第十六条 职工福利计划(福利类人工成本计划)应包括职工福利事项类别、受益人员和数量、计划标准和额度、支出形式、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每月按员工工资总额14%的计提,年末不得保留余额,如有余额,自行冲回。
第十八条 职工福利费核销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职能部门未要求审批的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报销时,借记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贷记现金相应科目。
第二十条 必要时,可以结合公司管理实际,设立相应的辅助分户明细账,如员工午餐伙食补助。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对非福利费支出范围的津贴补贴发放项目,做好职工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以下几类情形不列入职工福利费占工资总额14%的限制:
(一)在职参保员工因工死亡,参保单位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当地社保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参保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单位向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工伤待遇标准按所在地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职员工离职生活补助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职工提供的交通、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直接发放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如上下班通勤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取消市内公务出差交通费报销改革,改为公务、商务交通补贴的,按生产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不同类型分别归集成本费用,不得作为福利费支出。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裁办、财务中心、综合管理部、党建办公室、审计稽核部等负责职工福利费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执行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奖励处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职责分工,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结合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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