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正向激励作用鼓励事业单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聚焦支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积极回应广大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关切,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九条集成创新政策举措。
1 健全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
2 完善单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3 实施绩效工资单列薪酬制度
4 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5 加强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政策倾斜
6 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7 明确工作人员创新创业薪酬分配政策
8 拓展绩效工资经费保障渠道
9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围绕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绩效工资收入的期盼,推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完善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政策,实行绩效工资分类核定并动态调整,对在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可以核定不占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保障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的同时绩效工资水平能合理增长。
围绕落实单位收入分配自主权,确保下放权限后用人主体能接得住、用得好,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通知》明确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分配方式、项目名称和发放标准,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约束监督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岗位激励、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相结合的科技人才激励体系。
围绕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要求,激励科研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通知》明确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高层次人才特殊薪酬,以及事业单位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单列薪酬管理。单列薪酬实行单列管理、定向分配,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得用于单位内部分配的其他项目,创新完善了我省绩效工资单列薪酬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对相关科研人才薪酬激励力度。
围绕保障绩效工资相关经费。《通知》优化了财政科研经费和绩效工资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并大幅度提高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及将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租赁使用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并可作为绩效工资保障来源。同时要求各地对从事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跨高校院所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及国家、省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通知》还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无直接投资(指导)关系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的,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创新创业,合规领取相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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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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