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发起提示付款享有全部追索权
《票据法》“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票据债权人的一项特有权利,当票据到期日后提示付款未获兑付时,有权向所有前手索偿票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符合三个条件:(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后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承兑人做出拒绝付款行为;(3)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依据《票据法》条款,按照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日和承兑人付款或拒付的行为日,设定了不同的追索对象范围,如附表一:
纸票时代提示付款是以委托收款方式,通过持票人开户银行办理,因邮程天数无法确定,所以纸质票据提前提示付款有其客观必要性。电票提示付款是由持票人直接发送电子信息至承兑人,在途时间仅需数秒,为保障债务人权益和遵守交易规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按照《票据法》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规定。明确“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结合附表一所示即可知晓该规则逻辑关系,若持票人不遵守规则,承兑人遵守规则,持票人被拒付之后仍享有所有追索权;但若双方都不遵守规则,持票人被拒付之后将只享有部分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仍未签收的,承兑人开户银行应代其作出主动扣款兑付或无款兑付的拒付签收,以确保持票人享有票款权益或所有追索权;但对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到期后承兑人未予应答的,承兑人开户银行将不做任何处理;上述规则的目的旨在约束债权人在债务未到期前,就向债务人索偿债权的不道德行为。显然,持票人若在电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可能会因承兑人的不同操作而失去对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有权合法拒付,持票人对此不享有追索权;持票人只要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过提示付款,则无论承兑人何时拒付,都将确保持票人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规则明示和程序设定,引导和约束电票行为人的规范操作,有效减少了电票违规追索行为的发生。
二、保护持票人权利的代理签收机制
《票据法》规定了持票人享有追索权须具备的条件: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承兑人拒绝付款。
为了防止电票承兑人发生故意不做拒绝付款签收,以使持票人无法行使追索权的道德风险,《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签收的,承兑人开户银行应按照承兑人账户有款扣款支付或无款自动拒付的规则,做代理签收处理,以确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享有对全部前手的追索权。
三、电子银票自动拒付新规则
电子银票承兑人或许被认为不会发生故意不做拒绝付款签收,以使持票人无法行使追索权的道德风险,因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未有对电子银票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拒不签收的行为,由ECDS系统作自动拒付处理的规则。BT集团财务公司发生为其票面收款人免遭持票人追索,在票据到期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采取拒不签收的恶意行为,致使众多持票人在该银票到期后,既未获票款兑付,也无法行使对其他前手的追索,严重破坏了电票市场的交易秩序。
上海票交所制定了自2021年1月11日之日起,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不予签收状况下的自动拒付处理规则: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营业结束仍未应答的,ECDS系统将自动显示为拒付状态。
(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营业结束仍未应答的,ECDS系统将自动显示为拒付状态。
该两条规则的实施,可使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无论何时提示付款,也无论承兑人采取何种操作,均不会影响持票人在未获票款兑付后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四、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电票系统进行
《票据法》“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亦即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须在规定场所、规定时间内进行。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据此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并在电票系统(ECDS)中分别对持票人初次追索、再追索行权设定了相应时限(附表二),逾期则视为持票人放弃追索权;前手也解除了被追索的风险。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追索规则极大地便利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仅需数分钟时间即可完成一笔追索行为,并由于ECDS详细记录各方具体行为与时间,具有不可抵赖性,避免了双方无谓的争议;同时也摒弃了纸质票据行使追索权时,以寄送律师函、通过开户银行送达、到被追索人所在地进行的各种不规范做法。
附表二:
五、持票人行使非拒付追索的法定条件
《票据法》“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非拒付追索是《票据法》为保护持票人利益而设定的一项特殊权利,它必须要具备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形式要件,即持票人行使该项追索权时,必须提供承兑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件或承兑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的通知书。若无该两项文件之一者,持票人无权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任一前手行使追索权,其前手也无须承担代偿票款的义务。
六、电票的公示催告与司法保全
《民事诉讼法》“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法院受理票据公示催告仅限“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电票的安全性、集中性和电子化特点,已彻底消除了因“被盗、遗失或灭失”和某些恶意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公示催告纠纷,所以电票不存在公示催告的形式要件。
在法院对票据纠纷或公安机关对票据案件立案后,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电票司法保全。根据央行电票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对电票司法保全时应到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办理,银行通过本行电票系统对相关电票实施锁定冻结措施,持票人将无法再对电票进行任何交易,市场上也就不存在已被司法保全的电票继续流通的情形。若彼时欲保全电票已不在被执行人账户内,而由案外持票人所持有,此时也就不会被保全冻结,完全可避免善意持票人被无辜冻结而遭受延期兑付的经济损失或被限制行使票据权利。
电票承兑人开户银行若非被执行人开户银行,也就无法对案涉电票实施司法保全;若受理采取到期止付方式,反而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将案涉票据继续转让的充分时间,最终使申请人的保全诉求落空,同时给善意持票人因到期被止付而造成经济损失,所以,非被执行人开户银行不可受理电票司法保全。
以上系个人对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代理拒付、行使追索权等规则的解读,供电子商业汇票行为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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